【道德的主觀主義】 MoralSubjectiv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從事判斷時應有一個衡量的規準;
道德判斷的衡量規準為何,歷來學者各有不同的看法。
認為此判斷規準是因人而異,由個人來加以決定的,稱為道德的主觀主義;
認為規準是普遍一致,不因個人因素而不同的,稱為道德的客觀主義。
持主觀論的,如快樂主義的阿銳斯弟帕士(Aristippus,435~350B.C.)、伊比鳩魯(Epicurus,341~270B.C.)、近代的霍布斯(T.Hobbes),情緒論的司帝文生(C.L.Stevenson)、艾爾(A.J.Ayer)等皆是。
希臘時代的智者普羅泰格拉斯(Protagoras)曾說,人是萬物的尺度;
他認為沒有普遍客觀的真理,有的只是相對於人的主觀知識。
阿銳斯弟帕士的道德觀點便受這種看法的影響;
他主張感受是善惡的標準,而人的感受中,快樂是人所追求的,痛苦是人所避免的,所以,快樂是善,痛苦是惡。
但人只能知道自己快不快樂,無法知道別人快不快樂,所以個人主觀感受的快樂與否,自然是道德判斷的準繩。
阿銳斯弟帕士的學說,可以說是西方倫理學上第一個主觀論觀點。
伊比鳩魯和阿氏一樣,也主張以個人的快樂,作為善惡的標準,他認為人即使有時候要對他人仁慈,使他人快樂,但都只是一種工具或手段,其最後的目的仍在獲得自己的快樂。
霍布斯也持主觀論。
他認為人同自然中的其他生物一樣,沒有所謂的自由意志,有的只是愛欲憎恨等自然傾向。
人所愛的對象,便是善;
人所恨的對象,便是惡;
倘若既不為人所受,也不為人所恨,則無價值可言。
善惡既然由愛欲、憎恨等自然傾向所決定,而每個人的自然傾向又多少有些不同。
如我所愛欲的,可能是別人所憎恨的;
或今天我所愛欲的,也許是明天我所憎恨的。
於是,沒有絕對普遍或恆常的善惡標準,道德是依個人的特殊情況來判斷的。
後設倫理學中的情緒論也是一種主觀主義;
他們主張,道德判斷語句根本沒有認知意義,而只有情緒意義。
道德是無法認知的,只不過是個人情緒、態度、傾向的一種表達。
司帝文生認為道德語句的目的不在描述某種客觀的事實,而僅是情緒性地表達了個人對某件道德事實的態度。
當我說偷竊是惡的,而你說偷竊是善的,則兩人的差異只是態度上的不同而已。
善惡既然決定於個人對某事的態度,每個人的態度又不會相同,那麼道德的判斷自然是主觀的。
艾爾持類似的看法;
他認為道德語句既不是分析語句也不是綜合語句,因此既不符合邏輯,也無從藉經驗加以檢驗,純粹只是表達了個人的情緒。
道德的主觀主義以個人所認定的快樂,或個人的情緒作為道德判斷的規準,因而導致道德相對論的看法。
道德既是主觀的,當然就因人而異,很難再有一致的標準。
這種觀點雖足以說明許多道德分歧的現象,然而,你有你的道德,我有我的道德,即使大家都認為這是惡的,只要你認為它是善的,那麼它就是善的,如此一來,道德豈不是失去其規範性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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