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性正義】 CompensatoryJusti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補償性正義意指人類有先天條件與後天能力的不平等,為了維護「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justice),必須對於那些享有較少資源的劣勢個人或團體,進行補償或補助,以使其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狀況下,能與別人公平競爭。
基本上,為了維持分配性的正義,有下列三種主要的分配模式:一是功績主義的模式(meritarianmode),強調資源的分配應該給予擁有某些特質的人,擁有特質愈多,所得資源分配就愈多。
二是平等主義的模式(equalitarianmode),認為所有的人都應該享受到平等的分配,或至少有平等的機會獲得資源。
三是仁慈的模式(benevolentmode),認為人與人間真正的平等,並不是只要作到表面上的平等分配或是僅給予平等的機會即可,而是要對那些特別有需要的人,給予額外的分配,也就是主張對那些原先就處於不平等狀況的人們一些補償,根據每個人的個別差異來求實質上的平衡。
在此三種主要分配模式中,仁慈的模式是「補償性正義」。
人類社會中常因個人先天條件與後天能力的差別,逐漸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即便根據立足點平等的真義,讓每人在相同起點依不同能力去競爭,久之,原先平等的精神也將會因競爭的結果,形成所謂的優才統治(meritocracy)或功績制度,即是在各行業、各領域中,永遠都是先天條件或後天能力占優勢的人享有更多更好的資源,而條件或能力較差者只能得到較少較劣的資源,甚或連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也無法滿足。
因此,如果完全順應優才統治,將會變成「弱肉強食」、「損不足,以奉有餘」的不平等局面。
唯有在法律中訂定「損有餘,而補不足」的規定,讓先天與後天皆處於劣勢的人們得到補償,避免人為的過度貧富懸殊,才是合於天道的自然至理。
(以上論述係綜合引用歐陽教在其所著〔德育原理〕第六章之見解。)
補救性正義在補救過去的種種人為不平等,如婦女、少數民族、偏遠地區人民、殘障人士等所受的不平等待遇,但依據補救性正義所作的資源分配(如在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項目的救濟或保障名額)也必須適度運用,以免造成鼓勵怠惰或是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使得真正優秀的人才原先的平等教育權或職業權被剝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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