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羅斯與戴尼遜公民教學方法】 GrossandDynnesonApproachesforCitizenshipInstruc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一九八三年,美國史丹福大學教授葛羅斯(RichardE.Gross)和德克薩斯大學教授戴尼遜(T.L.Dynneson),根據二十年來美國中小學社會學科文獻,分析公民教育的教學方法,試驗性地辨識出八種學校已經在實施的教學方法,其後稱為葛羅斯與戴尼遜公民教學方法,並成為一連串評估公民教育在社會學科的地位的基礎。
此八種公民教學方法如下:1.說服社會化與灌輸的方法。
此法即基於假設:兒童需要被教以其社會與文化可覺察的規範與價值。
2.當代課題與現行事件方法。
此法即基於假設:為使學生成為有效能與關懷的公民,學生必須參與研究當代的重要課題。
3.美國歷史、公民學、地理和相關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此法的基本假設:學生如果能夠累積有關環境、歷史、政府處事的歷程和美國經濟制度的事實訊息,則學生將可能成為「好公民」。
4.公民參與與公民行動方法。
此法乃基於假設:「好公民」就是有能力直接地參與成人社會的事務。
5.科學的思考方法。
此法的基本假設:學生應該接受一些有關需運用智慧歷程與步驟的訓練,以便幫助學生擔當有效能的公民的責任。
6.法律歷程的方法。
此法乃基於假設: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傳統憲法與法律的歷程是教育學生成為成功的公民的主要關鍵。
7.人性發展的方法(即關懷學生的整體福利)。
此法乃基於假設:公民依賴兒童健全的和適應良好的成長與發展。
8.世界互相依賴的準備方法。
此法反映對國家中心計畫逐漸擴大關懷,而傾向於忽視逐漸擴大的全球性需求、結合和人類的責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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