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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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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0:4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義務論

 

Deontolog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義務論這個名詞來自希臘文責任"Deon"(Duty)和科學"Logos"(Science)。

 

從字源上說是代表責任的科學。

 

後來演變成用為探討人類行為責任與道德義務關係的倫理學理論。

 

義務倫理學中的邏輯推理,認為道德律要具備絕對的普遍性效力,一種道德行為之所以被認定是善的,是因其行為本身具備自身的特徵,而不是由效果來衡量。

 

如為正義而正義,沒有其他附帶理由或條件。

 

美德本身即是善,即是報酬,並不計及其結果對人類是禍是福。

 

在這個義務倫理法則下,一個正當的人,必須遵循法則去做。

 

根據這法則,任何一種行為必須合於某種規律,不符合其絕對規律的便要禁止。

 

例如絕不能為了解救整個世界面殺死一個無辜的小孩。

 

所以義務倫理學家們流行一句話「即使天會塌下來,正義還是要完成」。

 

行為的對與錯與其結果和法則是不相干的。

 

在這方面,義務倫理學者是反結果論者(anti-consequentialists)的主張。

 

斯多噶主義(Stoicism)認為自然乃是一種理性的自然秩序,所以界定道德智慧即在於按照自然的生活。

 

又基督教強調絕對服從上帝意志的義務,否則便是失德。

 

此兩種主張,可能是早期的義務倫理學的論點。

 

十八世紀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說,除了善的道德意志外,便無其他的善,善的意志促使人遵循道德律而行動,善的意志是自願的意志,是遵循與尊重道德律的意志。

 

他說道德律是斷言命令,即是無條件的命令。

 

這無條件的道德律產生於理性,而且具有普遍性,例如說謊是絕對而普遍被禁止的,遵行不說謊乃是盡道德義務,所以即使為了救一個人也不能說謊。

 

有人批評康德只專注於理性的一致性和道德律的普遍性,而忽略了道德義務的具體內容。

 

近代義務論倫理學家羅斯(WilliamDavidRoss,1877~1971)替康德補充說明義務道德律乃是不證自明的。

 

而常人卻把顯而易見的守信或感恩等義務混為一談。

 

人的行動常會帶有對與錯的因素,如為了救一個人而說謊,說謊是被禁止的;

 

但若不說謊則無法救人,見死不救又犯了不仁慈的道德律,以致人常處於進退維谷中。

 

但是義務倫理學只談說謊或仁慈道德律本身之絕對價值而不涉及其他,所以羅斯說,事實上一種行為違反某一道德律,很可能只是一種未執行其行為的表面理由而已。

 

當發覺一種行為夾在兩種道德律中而產生衝突時,我們便會應用理性去選擇並找出一個可應用於實際情境的義務道德律。

 

這才是真正合乎理性的道德行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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