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 Superviso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督學為教育行政機關視導人員職稱之一,其職責係運用法定視導權責,引導與指揮各級學校教職員改進教學設施與方法,以提升學校行政及教學品質。
我國中央、省(市)及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均有督學之設置,負責各級學校之視導工作。
教育部依其組織法規定,設有督學若干人,負責高等教育及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之視導;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則依其組織規程,設有督學室,置主任一人,督學若干人,負責中等以下學校及省(市)立社會教育機構之視導;
縣(市)政府教育局則置主任督學一人,督學若干人,負責地方國民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視導工作。
省政府教育廳因幅員較廣並有駐區督學之設置,每一駐區督學負責一至二縣市之視導工作;
此外,為配合教學視導工作之進行,省(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廳(局)並組成國民教育輔導團,進行分科視導。
有關督學之遴用資格,中央教育部督學應具備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十二職等任用資格;
省(市)教育廳(局)督學應具備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九職等任用資格;
縣(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學,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依據〔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任用遷調辦法〕有關規定,統籌辦理甄審,列冊候用並遇缺派用。
督學之職責,可歸納如下:1.視導計畫之擬訂與實施。
2.督導教育政策與教育法令之執行。
3.發掘學校行政及教學之缺失並予輔導改進。
4.教育人員服務、獎懲與考核事項。
5.教育人員控告案件之查報及處理事項。
6.特殊事件之處理及其他應行視導事項。
7.視導資料之整理及追蹤輔導事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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