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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說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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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0:11: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概說法則

 

GeneralizationRul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概說」這個名詞的英文字generalization是由西方學說中引入,早年譯為「類化」。

 

此字本身的意義是由歸納而作的概括陳述,是比較確定的結論式說明。

 

在哲學或其他學科中,由一個「正式的陳述」或「主題」、或「命題」(proposition)推論出另一個確定的命題;

 

或是由若干個命題歸納出一個涵蓋前述各命題的命題,即通常所謂結論,是一個概括多個陳述或例證的總結語,譯為「概說」,可能容易把握其意旨。

 

例如在甲地的烏鴉是黑的,乙地的烏鴉也是黑的,馴至丙丁戊等地皆然,於是做出一個概說:「天下烏鴉一般黑」。

 

作為概說有一定的法則,即是概說法則。

 

法則是:除了有一個以普遍數量限定的「項」外,若干命題陳述的內容必須一致,即相同或近似,才能歸納出一個概說,如上例。

 

依此法則而作的概說,嚴格的說,涵蓋於概說中的事理,應該窮盡一切事理,即毫無例外,概說才能有效成立。

 

但是像這樣嚴格的要求,在人類知識尚未窮盡所有的事理之前,恐怕絕無僅有;

 

只能求在某種限度內,或是到目前為止,所知的是如此而已,是在可能的範圍內,求推論所據的資料「一致而充分」的作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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