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會議規範〕係由內政部公布,適用於下列會議之規範原則:1.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2.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3.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亦得準用之。
各級會議或社團,可在不超越〔會議規範〕的範圍內,另定議事規則。
目前,鄉鎮市民代表會、縣市議會、省市議會、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等均另訂有議事規則。
孫中山先生鑑於民國初創,人民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形同一盤散沙,無法實踐民權,因此,於民國六年(1917)參考歐美議事經典著作〔羅勃氏規則〕(Robert'sRulesofOrder)及沙德氏(Mrs.HarrietteLucyShattuck)之〔婦女議事手冊〕(TheWoman'sManualofParliamentaryLaw),撰寫〔民權初步〕一書;
孫中山先生視之為輔導國人行使民權第一步之方法,並謂:「凡欲固結吾國之人心,糾合吾國之民力者,不可不熟習此書,而遍傳之於國人,使成為一普遍之常識。」
由此可見孫中山先生對開會及其規則之重視。
〔會議規範〕全文共一百條,係以孫中山先生所著〔民權初步〕為藍本,於民國四十三年(1954)五月十九日公布試行,經修正後,於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
會議之目的在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進而解決問題。
因此,〔會議規範〕之目的在於透過共同遵守之規則,體現民主之理念與生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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