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制課程標準綱要〕】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新學制課程標準綱要〕是中國〔新學制〕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於民國十二年(1923)六月在上海舉行的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並刊布的關於中小學課程設置的文件。
綱要中規定:小學設國語、算術、歷史、衛生、公民、地理、自然、園藝、工用藝術、形象藝術、體育、音樂等課程,至高小將歷史、衛生、公民、地理四科併為社會。
第一、二學年上課時數不得少於一千零八十分鐘,第三、四學年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六十分鐘。
中學採用學分制並設選修科。
初中必修與選修學科分別為一百六十四及十六學分。
必修學科有:社會、語文、算學、自然、藝術、體育等。
高中採用綜中學制度,分設普通科和職業科。
普通科以升學為主要目的,分為兩組,第一組注重文學及社會科學。
第二組注重數學及自然科學。
高中公共必修科目是:國語、外國語、人生哲學、社會問題、文化史、科學概論、體育,共計六十五學分(占畢業學分總額百分之四十二點七)。
專修學科分必修和選修兩類。
普通科第一組的必修學科有特設國文、心理學初步、倫理學初步、社會學之一種、自然科學或數學之一種,共約二十四學分;
選修學科至少三十二學分;
純粹選修學科最多三十學分。
第二組的必修學科有三角、高中幾何、高中代數、解析幾何大意、用器畫及物理、化學、生物中的兩科,共計三十四學分;
選修學科至少二十三學分;
純粹選修學科最多三十學分。
職業科以就業為目的,其中又分為師範科、商業科、工業科、農業科及家事科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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