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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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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23:54: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法考試

 

New-TypeExamin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由於論文題目、口試兩種評量方法具有五項缺失:(1)難以建立適切的評分標準,影響測驗的信度;

 

(2)難以區分語文能力、表達能力與真正學習結果;

 

(3)評分者的專業素養與主觀意識,易造成評分結果的偏差;

 

(4)評分時間耗時費力,形成評分的極大負擔;

 

(5)所問或所測題目較少,難以包括全部的學習內容。

 

因此,為求評分客觀、節省評分人力與時間、以及使所命的題目能盡量涵蓋全部教學內容,乃發展出「新法考試」,因其評分較為客觀,故又稱「客觀測驗」(objectivetests)。

 

「新法考試」的類型可分為「限制反應型」和「自由反應型」。

 

「限制反應型」的新法考試又可分為「是非題」、「選擇題」和「配合題」;

 

「自由反應型」的新法考試亦可分為「填充題」和「簡答題」,但所要受試者回答的答案僅為一個字或語詞,或為一個簡短的句子。

 

「限制反應型」的新法考試擁有評分十分客觀、省時省力的優點,然易受猜測因素的影響,故有些學者主張應該採用校正公式計分,但有些學者則認為無此必要,取捨與否應視考試的性質、實際執行的效率與社會大眾的接受程度而定。

 

一般人或許批評「新法考試」難以評量較高層次的認知學習結果,無法評量較複雜、較具綜合性的學習結果,但其罪不在「新法考試,本身,而在「測驗編製者」。

 

有些測驗編製者因缺乏編製新法考試的經驗與技能,而無法把握新法考試的命題原則。

 

欲編製新法考試的題目,應注意下列的編製步驟,方能確保測驗的品質:(1)依據教學目標與實際需要決定考試目的;

 

(2)根據教學目標、教材內容設計雙向細目表;

 

(3)依考試目的、時間來決定考試的題目類型與題數;

 

(4)按照命題原則編擬題目與各題目類型的指導語,並與專家或其他教師討論;

 

(5)適切編排各題目類型的位置,使受試者(學生)易於閱讀與作答。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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