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官】 Sens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感官一詞的英文字來自拉丁文中的sensus,原指感覺官能而言。
後來字義拓展至內心的感受與思想,更進而表示思想的內容。
因此今日此字具有感官及意義兩層意思,實際上正是由感而生義。
此外,感官與感覺(sensation)二詞雖皆指對刺激(stimulus)或知覺(perception)有所意識(consciousness),但感官所覺知到的刺激是直接而主觀的,覺知的過程與心智相聯,因此也有「感受」的意義。
至於感覺則是對外在刺激所生的印象,當然也要透過感覺器官(senseorgans)而得。
當sense譯作感官時,可稱之為「感官感受」(sensoryreception)或「感官知覺」(senseperception),原指一種機制(mechanism)或官能(faculty),藉著此種官能,機體(organism)可以對於外在及內在環境的改變作出反應。
在運用感官的過程中,機體尤其要透過身體某些部分的作用,使得環境的改變轉化到與生理過程有關。
由於人類對於世界的知識最直接的獲取方式是透過感官,因此很早便開始探討感官的功能及分類的問題。
古代西方哲學家曾將人的感官稱為「心靈之窗」。
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sitotle,384~322B.C.)即曾將感官分為五種,即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及味覺。
羅馬詩人及哲學家魯克雷修斯(Lucretius,97~53B.C.)在其〔物性論〕(Dererumnatura)中將感官分為聽覺、味覺、嗅覺,並將視覺當成一種特殊的觸覺。
謝林頓爵士(SirCharlesScottSherrington)在其著作〔神經系統的協調作用〕(TheIntegrativeActionoftheNervousSystem,1906)中,依功能分類的方式,將感官分為四類:(1)本體感受器(proprioceptors),提供身體深處組織的資訊;
(2)內在感受器(interoceptors),提供身體內在表層的訊息,如味覺;
(3)外在感受器(exteroceptors),提供身體外在表層的訊息,如皮膚的觸覺;
(4)距離感受器(distancereceptors),能夠對一段距離之外的物體產生反應。
當代學者對於感官的分類多依解剖學的差異而分為四類:(1)特殊感官(specialsenses),指位於機體頭部的感官,包括視覺、聽覺、嗅覺及平衡感等;
(2)皮膚感官(skinsenses),包括觸覺、皮膚痛覺及溫度;
(3)深部感官(deepsenses),包括肌肉、肌腱、關節的深部疼痛及壓力感;
(4)內臟感官(visceralsenses),傳達器官內臟狀況的訊息。
前述關於感官的看法,主要屬於生理學方面的觀點,而哲學家則較喜自知識論的觀點來探討感官的問題。
在哲學家的用法中,感官指人類或其他動物直接感知外在物質世界現象之官能。
雖然感官與屬於物質的感覺器官不可分離,但哲學家卻認為感官本身不完全是物質的。
感官可分為外在與內在兩種,外感官由外界接受印象後,形成「感覺」,生理學家所分析的感官即多屬於外感官;
內感官則是對感覺所提供的材料予以加工。
感官既有內外之分,感官知識(senseknowledge)亦有外內之別。
外在的感官知識係由接觸到外感官的刺激而生,在外在感官知識中,不同器官由不斷衝向身體的無數刺激中有限地採用了某些刺激,透過感覺神經導向大腦的各部分,形成各種感官心象及知覺。
由於每種感覺器官僅對某些特殊的刺激發生反應,因此這些感官心象並不是直接完整地反映出事物的性質,而是依照感官的特性有意識地反映出來,因此即使外在感官知識也不完全客觀。
內在感官知識則是在未受任何外在刺激下,僅由心理作用或大腦即可引起,包括記憶及想像的能力,對知覺也有不可或缺的功能。
關於內外感官的區分,可以英國洛克(J.Locke,1632~1704)的學說為代表。
洛克以為「一切人類觀念不外來自感覺或反省」,其中感覺便是感官與外界事物性質直接接觸後首度在心中刻印而成的外感官的觀念,而反省則為心靈的種種作用所構成的內感官,包括記憶、注意、意欲等。
在感官知識的功能方面,無論動物或人類,都與實際的生存活動有關,但人類的感官知識,尤其是理智的工具,可以替人類觀念的形成提供大部分的資料,即使屬最抽象的思想他必須與感官心象保持接觸。
因此適當的訓練感官知識,對人類的思想極為重要,在教育上有極大的意義。
不過德國之弗瑞斯(J.deVries)卻認為,感官知識所把握的認識對象仍僅是表象(representations),無法掌握到事物的真實存有與本質。
他認為感官知識必然會因受到感官的羈絆而有其相對性及限制性;
唯有精神的知識(spiritualknowledge)是以存有感官的感覺並本身為對象,因而比較客觀。
霍布斯(T.Hobbes,1588~1679)也認為感覺不完全正確。
除了感官、感受外,sense有時亦可譯作「意義」,因為當sense由感官原意推至一切感受甚至思想後,遂具有使事物成為「可理解的」這層意思。
一般來說,「意義」(sense)包括下列幾類的意義:(1)目的論的意義(teleologicalsense),指某事物所導向之目的即為其意義之所在,目的論的意義可使人了解事物之所以存在的目的或根由。
包括生命的意義、某個歷史事件的意義或是某一組織(如大學)存在的意義等,皆為目的論的意義;
(2)完型的意義(gestaltsense),完型的意義較屬靜態,指當某些部分結構對於整體的形成有助益時,即是有意義的。
不過整體所具有的意義也必須合於目的論的意義;
(3)語意的意義(semanticsense),指某個記號(sign)本身所具有的意義。
當代德國邏輯及數學家弗列格(Fr.L.G.Frege,1848~1925)曾區分名詞的外貌(color)、意義(sense)及指謂(denotation),外貌指此字所喚起的一連串心象,所以是主觀的;
意義是客觀的,可以使人決定包括此字的語句是真是假;
至於指謂則是指「在世上的某一物」,可能是一個物體,也可能是某個概念。
弗列格認為雖然對外貌而言,意義與內容都具有客觀性,但意義上不同的語句,卻可能有相同的內容;
而有些有意義的語句也可能不含任何內容。
此外,也有學者從存有論(ontology)的觀點,提出「形上學意義」(metaphysicalsense)的觀念,認定目的論或價值的意義其實均值基於存基存有(being),因為存有本身即是人類理解或追求的根由。
而「最高存有」的神,則是存有與意義合一。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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