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黃宗羲(1610~1695)字太沖,號棃洲,浙江餘姚人;
生於明萬曆三十八年,卒於清康熙三十四年,是明末忠臣黃尊素的長子。
黃尊素是理學名家,與劉蕺山時有來往,在黃棃洲十七歲時死於魏閹之亂。
而黃棃洲於二十歲正式游學於劉蕺山之門,是劉蕺山弟子中表現最為傑出者,以經學、史學擅長,而對於史學尤其有深入研究,是開創清代研究史學之先鋒。
平生著作極多,合計三十餘種,八百多卷,而〔明儒學案〕及〔宋元學案〕是其最有系統與代表的學術史著作,對於教育思想亦很有影響。
至於〔明夷待訪錄〕一書,除關於教育主張外,更提出民本主義的政治哲學,對於兩百餘年後之排滿革命思想之啟示,影響尤大。
黃棃洲的教育主張,尚實證,反對明代以來學者們所主張的空疏無用之學;
認為要博通經史,明之於心,致知於實用。
所以平日教學都以經世致用相期許。
他對於教育的看法,許多是列在〔明夷待訪錄〕上,主張學校不只為養士的機關,並且是政府與社會衡論一切是非的場所,學校是超政治的一種組織,同時又是監督政府的超然機關。
負學校行政責任的首領,在太學稱祭酒,在郡縣學稱學官,他們的地位應尊於一切政府官吏。
太學祭酒推擇當時大儒充當,其重要應與宰相相等。
祭酒講學以外,凡關一國政治的得失,都可以直言陳述,令負有責任者採納改進。
而郡縣學官不由政府選除,由地方公議推請名儒主持,其資格不限階級,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只要學行相稱,皆可充當。
學官的權限也很大,除學校教學有關事項外,民間儀禮、風俗等皆負有教化的責任;
而對於地方政治的得失,亦得直言糾繩,提示主張於地方政府。
在學官之下,郡縣學設有五經師及兵法、曆、算、醫、射等科教師,皆由學官擇聘。
經師主要為教導高等教育的性質,而充當民間兒童受教的小學教師稱為蒙師。
除原有學宮外,凡地方寺觀庵堂,無論在城在鄉,大的改為書院,小的改為小學。
黃棃洲對於學校的性質,主張極度地擴充,對於學官的地位與職權也主張要大幅提升。
同時對於學生的權利也非常注重,學官有品行不良及不稱職的,學生可由公決而更換之;
郡縣長官年少無實學,且亂施壓力於學官及各儒者,學生可群起而驅逐之。
學校是社會的中心,學生可以在規律之內發揮民權,這種教育思想含著極重大的革命意義。
此外,明代政府取士只有科舉一種途徑,黃棃洲主張「寬於取士,而嚴於用人」。
所謂「寬於取士」即主張為士子多闢幾條出路,國家則盡量收羅人才。
他所擬出路共有八條:一為科舉,二為薦舉,三為太學,四為仕子,五為郡邑,六為辟召,七為絕學,八為上書。
但「寬於取士」之外,還要防止浮濫,所以主張要「嚴於用人」。
在嚴於用人的原則下,八條取士的途徑,都要經過類似朱子的「貢舉私議」,分年分科考試,每次考試分經、子、史、時務等四場,對於經文的考試要求須綜合各家說法,並可以自由加上自己的意見,其程序相當嚴謹。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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