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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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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22:56: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開除學籍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開除學籍係處分學生的一種方式;

 

依據學籍管理要點規定開除學籍之相關事項如下:(1)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更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

 

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校自訂之。

 

(2)依規定應予開除學籍之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請者,在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申訴期間內辦理申訴之學生,在結果未確定前,得繼續在校肄業,其權利義務原則上比照在校生處理;

 

若各校申訴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受開除學籍之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學校應另為處分。

 

(4)依前項規定經學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若因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學校應輔導其復學,其復學前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

 

休學期限,由各校於教務章則內自定。

 

(5)經開除學籍者,不發給修業證明書或轉學證明書,亦不得復請入學;

 

開除學籍處分案應專案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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