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陸地方財政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鄉(鎮)三級,鄉(鎮)財政係財政管理之基礎環節,鄉(鎮)以下不再有畫分財政收支管理的問題。
鄉(鎮)財政收入包括財政預算內收入、預算外收入、上級財政撥付的各項補助資金以及鄉(鎮)「自籌收入」,「自籌收入」係指鄉辦企業稅後所得中上繳鄉(鎮)部分;
財政支出主要用於行政及文教衛生事業公共開支與經濟建設開支。
大陸地區鄉(鎮)財政與上級財政畫分財政收支管理方式無畫一規定,分由各省自行決定之。
一般根據上年或前幾年鄉(鎮)財政收支情況核定收入與支出基數為準,然後按下列三種方式實行鄉(鎮)財政與上一級財政的資金分成:1.按照支出基數占收入基數比例分成,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超收由鄉(鎮)財政自理,支出結餘歸鄉(鎮)財政,這種方式稱之為「總額分成」。
2.鄉(鎮)財政收入上繳,支出下撥。
收入超收部分由鄉(鎮)財政與上一級財政按確定比例分成;
短收(即收入不足)則相應削減支出下撥款,超支自理,節餘留用。
3.根據收支基數差額確定上繳和補助基數,每年收入超收和支出結餘全部留歸鄉(鎮)財政,發生短收或超支,由鄉(鎮)財政自求平衡。
這種方式稱之為「定額包幹」。
一九九一年後,大部分地區實行「總額分成」或「定額包幹」的畫分收支方式,即農村教育經費由鄉(鎮)財政管理,使一部分財政困難的鄉(鎮)出現拖欠教師工資(薪水)現象。
一九九四年頒布〔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重新規定縣級政府「統籌管理教育經費」,「有條件的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義務教育經費仍由縣、鄉共管」。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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