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音樂】 AbsoluteMusic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在美學問題中,「絕對音樂」一詞並不是一致的概念。
這個名詞起源於德文,最早出現於浪漫哲學家與評論家的著作中,主要在描述十九世紀時音樂上所產生的爭議,例如十九世紀的名樂評家漢斯力克(E.Hanslick,1825~1904)即以「絕對音樂」(absoluteTonkunst)一詞來反對華格納的「總體藝術」(Gesamtkunstwerk),在二十世紀的音樂美學論文中也有此一名詞的使用。
一般而言,絕對音樂指的是一種音樂純粹性的理想,這個理想來自於音樂應該與其他一些事物分開的想法。
因此一般更常從反面而不從正面來對絕對音樂加以定義。
首先,絕對音樂是不加文字的音樂,因為加上文字的音樂必須藉助文字來表達,而非音樂自己即可表達,所以像歌曲、歌劇等都不被認為是絕對音樂,絕對音樂至少應該是器樂曲(有時人聲也可做為樂器的一種)。
其次,絕對音樂有更進一步的否定意義,是指那些沒有外在指涉意義的音樂,所以模仿自然聲音的音樂(如〔四季〕)與交響詩等就不認為是絕對音樂。
第三,除了否定音樂的象徵(representation)意義外,絕對音樂更進一步否定了音樂中的表達(expression)意義,如果一種音樂要藉著音樂之外的意義才能獲得理解,那就不是絕對音樂,無論這個音樂是外在事物或人類內在心靈的表達。
從上述的三層否定可知,絕對音樂的意義完全在音樂自身,必須當作一種抽象結構來理解,而音樂與人類心靈之間只有偶然的關係。
由最嚴格的絕對音樂定義來看,絕對音樂很難用浪漫主義的眼光加以理解。
李斯特(F.Liszt,1811~1886)與華格納(R.Wagner,1813~1883)即認為若以此意義來看,沒有真正的絕對音樂存在。
到了現代,一些音樂理論家與音樂家,包括了史恩克(H.Schenker,1867~1939)與史特拉汶斯基(I.Stravinsky,1882~1971)等人認為,音樂是藉著一種「客觀的」藝術而成為「絕對的」,而音樂正是藉著其結構來獲得它的客觀性,當我們對於呈現眼前的音樂結構關係有所理解時,我們就能獲得對結構形式的滿足,同時這種滿足正與從事數學研究所獲得的知性滿足相同。
這種滿足並非每一個人都可以獲得,因為它有賴知性的理解。
例如由現代音樂中的十二音列,可以看到音樂已經成為一種結構性的藝術。
當音樂僅作為一種結構性的藝術時,欣賞的難度也會增加。
實際上,任何音樂的聆賞都是用「聽」的,人們對它的理解也是在「經驗」中而非「思考」中進行。
不管一首樂曲是如何地「絕對」,只有當它能給予人們比理解其聲音模式更多的東西時,人們對它的興趣才可能一直保持下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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