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聖】 Pilgrimag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為了宗教目的到教祖或聖賢曾經生活、活動或死亡的地方,或顯靈顯聖的地方或教堂聖所等地去參拜,稱之為朝聖,這在世界各大宗教都有,而且歷史久遠,至今風行不斷。
在天主教會中的朝聖活動,開始於君士坦丁大帝時代,至十字軍時期達於頂峰。
朝聖地多是聖地(如耶路撒冷、伯利恆、拿撒勒)以及世界級宗教性的地方,如羅馬、露德(法國)、法蒂瑪(葡萄牙)等。
朝聖因為能激勵信徒的虔誠、纖悔,促進基督化生活,增進宗教知識與傳福音的熱忱,所以教會歷來都很重視,且頒有不少的大赦特恩等以資鼓勵。
朝聖因多次是到遠方去,途中不免風險困頓,教會往往給朝聖者推薦信函,以便在途中得到需要的食宿招待等。
另外在中世紀還興起有騎士會一類的團體,專以保護朝聖行旅為職志。
朝聖活動由於人多路遙,或人性脆弱,有時亦會發生偏差,所以從古代就有聖賢勸人說:「天主並沒有說,到東方去找義德。
天主處處都在,要到天主那裡去是靠著愛德,而不是靠舟車。」
(聖奧斯定)。
聖利高烈尼塞諾就反對婦女和聖職人員丟下自己的工作,去遠涉重洋,冒靈修的危險。
第六世紀時且有異端人士根本否認朝聖的益處,因為照他們說,這純是遊蕩的活動。
教會從第七、八世紀就採取若干措施,以避免這樣的偏差,要求朝聖者都應領有主教的祝福與證明文件等。
今日教會針對朝聖的目的,亦即屬靈的本質,謂應作適當的準備與解釋,使朝聖真正成為「基督的旅行宣報者」,得到朝聖的豐碩成果。
又為朝聖製訂了祝福儀式,在出發前或結束時舉行。
朝聖地是經教區教長批准的教堂或聖所,國家朝聖地應由主教團批准;
國際朝聖地,應由教廷批准。
朝聖地章程亦應由上述各該首長批准。
朝聖地應為信徒提供豐富的得救方法:勤謹宣報天主聖言,適當培養禮儀生活,特別推崇感恩祭與纖悔禮,和民間正當的敬禮方式(參閱〔天主教會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朝聖或個人或團體均可舉行,團體時最好右聖職人員帶領或陪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