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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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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3:56: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描述心理學

 

DescriptivePsycholog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描述心理學」(或稱敘述心理學)之名至今尚未完全確定,依現行的涵義,為「心理經驗必須如所經歷的一般,來做明白的描述。」

 

現象學將經驗的領域提升到內在知覺,同樣可以描述,而注重解釋的方法與品質,成為方法論的一派。

 

描述心理學原自德人布倫塔諾(F.Brentano,1838~1917)與狄爾泰(W.Dilthey,1833~1911),引起此後心理學之質的分析和描述。

 

布氏在其[經驗立場的心理學](PsychologyfromanEmpiricalStandpoint,1874)談及描述心理學,有別於「發生心理學」(GeneticPsychology),因描述心理學表現出所有基本的心理元素及心理現象整體。

 

又描述心理學區分內在和外在知覺:內在知覺司意識活動本身之覺察;

 

外在知覺則能覺察意識之外的物體,並使之進入意識之中。

 

但布氏所持的描述心理學只論內在知覺。

 

布氏主張使哲學的心理學成為科學,開啟了規範科學(NormativeSci-ence),影響到胡塞爾(E.Husserl,1859~1938),用描述心理學的觀念建立了現象學。

 

狄爾泰認為描述心理學的概念,可回溯自吳爾夫(C.Wolff,1679~1754)與康德(I.Kant,1724~1804)對描述和說明兩種方法(ExplanatoryMethod)之區別。

 

初期狄爾泰認為心理學應是基礎科學(FoundationalScience),可供所有人類科學(HumanSciences)之用。

 

其時馮特(W.Wundt,1832~1920)以其內容心理學及實驗研究著稱,狄氏遂轉而從描述心理學著眼,以為確切的描述意識事實,勝過「說明心理學」(ExplanatoryPsychology)之以假定重組元素。

 

故狄氏所持的描述心理學與布氏的概念不盡相同。

 

目前心理學家重拾描述心理學的觀點及涵義以免其落進說明心理學之窠臼中。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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