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性正義】 RetributiveJusti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報復性正義,俗稱「因果報應」,是一種基於「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正義原則,也是社會大眾最常想到的正義原則。
這種報復性的正義最常使用於獎罰的原理。
報復性正義從最早的人類社會就開始存在。
基督教[聖經]有言:「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所謂「血債血還」都是常識性的報復性正義。
我國傳統也有「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或是「殺人償命」的規定。
報復性正義源於人類有一種「報復本能」的衝動,當人類社會興起後,這種原先屬於私人的復仇必須合理化,或藉著傳統,或藉著法律,使得原始的報復行為由法律或傳統來代表社會公意執行。
基於報復性正義所產生的懲罰性原理,稱作「報應性懲罰」。
這種報應性懲罰分為兩種:一是行為取向的報復(act-orientedretribution),一是原則取向的報復(rule-orientedretribution)。
前者執意於惡行與懲罰報復的質與量應該做到相等相稱,強調「以牙還牙」才是真正的公平。
但是這種懲罰如果太過極端,不但過於殘酷,也不可能真正作到。
因為惡行的結果往往很難予以精確量化,不可能一一對應來償還。
後者則主張惡行與懲罰行為間應有合理的比例,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絕不可輕重倒置;
而不是只求惡行的質量還原。
大抵一般國家立法旨意均本於原則取向的報復,並不鼓勵行為取向的復仇。
廣義來講,所有的懲罰均是或多或少對於罪行從事痛苦的報復,懲罰之所以為懲罰,其本意即在於「罪有應得」。
從此觀點言,報復性的正義在德育上仍有其意義。
但是基於報復性的正義所使用的懲罰必須小心地運用,若只是一味強調「以牙還牙」的等量報復,而淪於冤冤相報的私刑復仇,就失去道德教化的意義,甚至會流於「反德育」。
尤其是當未能考量惡行的深層動機、情境,而只是注意惡行的表面結果,追求質量相稱的報復時,此種懲罰將沒有任何的教育意義,充其量只是一種恐嚇而已。
總之,行為取向的報復應適可而止,而應多採取原則取向的報復,因為後者較具有德育上的意義。
但是這種原則取向的報復性懲罰仍應輔以感化性(reformative)或恕道性的懲罰,使學生或行為者在接受消極的適量報復與懲戒外,更能有積極矯正、治療與感化的果效,才是真正合於德育蘊義的懲罰。
(以上綜合引述自歐陽教所著[德育原理]第十四章第三節懲罰的原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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