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冶財】 Bildungsgüter,EducationalGood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文化學派教育家斯普朗格(EduardSpranger,1882~1963)提出了「陶冶財」的觀念;
他所認為的「陶冶財」,就是「文化財」(Kulturguter),由於「文化」是人類客觀精神,所以他將「文化」作為陶冶人的內容,而教育(或陶冶)就是在傳遞文化與發揚文化。
教育精神構成文化的完整性,由精神生活的結構所形成的文化關係為:1.主觀的文化負荷者(承擔人)(subjektiverkulturträger):即個人要承擔文化發展的責任;
2.客觀的文化財(objektivekulturgüter):即文化的內涵;
3.集體的文化協同體(kollektivekulturgemeinsenaft):即所形的文化社會;
4.規範的文化規則(normativekulturordnung):即文化規範所具有的價值和理想。
以上四方面的文化關係為:每一個人在文化社會中,要承擔文化發展的責任,發揚文化的價值與理想。
斯普朗格把「文化」視為是一種「財產」,是因為「文化」是人類精神的精華,生活的智慧的累積,具有「價值」存在,可以成為教育上所要追求的東西。
這種觀念在早期只有為文化學派的學者及日本人所接受(因日本受德國教育思潮的影響),現在則是一個普遍可以接受的觀念,例如智慧財產權,智慧是一種財產,自然地文化也是一種財產。
把「文化財」拿來做「陶冶財」,在教育上是重視文化的價值;
既然文化是一種財產,那麼它就可以拿來傳遞,而且教育是一種有價值的文化活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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