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約性】 Prescriptivity,Normativenes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規約性」或稱規範性(normativeness),指一項規範之所以應遵守之依據。
在日常生活中,常會面臨「應該」、「必須」的語句或情境,此時即顯現出約束行為應有的表現。
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在建構其道德哲學時,所推論出的第一項行動原則即是一項具有規約性的命題,即是依據你認同其為一項普遍法則。
康德的此項原則,使一項格律在成為可普遍化後,即同時具有規約性。
因為這項格律本身已經不僅是個人行動準則,還是人們所應當普遍遵守的。
故康德的「應當」二字,同時顯示出要求或規範的意味。
近代的學者黑爾(R.M.Hare)沿續康德這項可普遍化原則,對日常生活中的語句加以分析;
而將語言的性質分為具有描述性及規約性二者。
道德語句除了具有描述性意義外,更具有規約性,如說一件事是好事或壞事,或一個人做對或做錯時,除了描述外,更帶有稱許、讚賞或責備的功能,即對人的行為造成某些規範作用。
一項描述性的命題其內涵可能會隨時間或情境之不同而改變,但所具有規約性的內涵並不曾因此而改變,而是仍具有稱許或應當的意義。
也由於具有規約性,同時進一步具有教訓的作用,亦即具有普遍性。
黑爾以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關係為例說明其推論之過程:如甲欠乙錢,而乙又欠丙錢,且法律上允許債權人能將債務人囚禁,則當乙思考在道德上能否將甲囚禁時,則此時命題由「乙把甲關起來」變為「乙應將甲關起來」,而當乙將之推到普遍化的情境時,即變為「任何債權人均應將債務人囚禁」的規約命題。
但乙同時亦是丙的債務人,所以亦能產生「丙應將乙囚禁」的命題,但這類結果,乙並不願接受,所以乙的起點命題在道德上是無法成立的。
黑爾這類推論的方式,實際上無法解決規約性原則所帶來的問題,如一個納粹狂熱分子,即使在假設他自身是猶太人,並要他設想殺害猶太人的行為是否能普遍化,以便考量是否有規約性時,他仍會堅持殺害猶太人的行動是應當普遍化的。
另有學者則認為這類「應當」命題之所以具有規約性,乃是來自人類將法律上法條的誤用所致。
犯罪者之所以受罰是因其行為違犯了法律條文或判例,因此使得人誤以為在道德上「應當」的判斷產生時,亦隱著某些如法律一般應被普遍遵守的條文。
由此類角度檢視在教育活動中具有規約性的道德命題,甚或班規、校規等,其約束作用之產生當不僅止於可普遍化的行動原則,而更當由其規約之產生根源加以探討。
規約性本身應當具有互為主體的性質,亦即一項規約是由主體之間經適當的程序原則、充分的討論而產生,如班規的產生,應當是教師與學生間基於相互協商及體諒,經由充分討論而呈現,或者即使結論是無須班規,但如何在此前提下進行教室的活動,亦可由師生間的對話而產生。
故任何單一認定的實踐原則,其所具有的規約性之合理化基礎,是值得商榷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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