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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考,高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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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2:18: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統考,高考(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統考係指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對學生實行統一考試的簡稱。

 

依據統考的目的分有診斷考、評價考、升學考;

 

依據統考的範圍分,有校考、縣(區)考、地區考、省考、全國考;

 

依據統考的級別分,有中考(初中升高中的入學考試)、高考;

 

依據統考的類型分,有全日制學校統考、成人學校統考。

 

高考係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簡稱,是一種國家級別的統考。

 

大陸地區的高考制度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

 

一九五○年實行全部或局部高等學校聯合招生,一九五一年改為按六大行政區範圍各自統一招生。

 

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六五年,基本實現各地統一招生制度,由「全國招生委員會」統一制定招生方針、政策、招生日期、考試科目、報考條件、政治審查標準和身體健康標準,統一命題、考試。

 

各地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分別組織報名、考試、評卷、政審、體驗、錄取等項工作。

 

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九年,由於文化大革命的衝擊,高校停止招生達四年之久。

 

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實行「自願報名、群眾推薦、領導批准、學校審查」的推薦制,招生對象限定為具有二年以上實踐經驗和相當於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農兵青年」。

 

一九七七年至今實行高考制。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規定高校招生「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目前,考生的報名條件為:「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勤奮學習;

 

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健康、未婚、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外語院校限定為不超過二十三周歲);

 

至於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青年,有特殊貢獻的公民,經所在單位推薦,省一級招生委員會批准、婚否不限,且前者年齡可放寬至二十八歲,後者則不限年齡。

 

符合上述條件,已參加工作的職工須經所在單位批准,中專、技校畢業生工作滿二年方可報名。」

 

從一九九一年起逐漸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兩次考試制度(會考、高考),考生只有首先通過高中畢業會考的九門課考試,才有資格參加高考。

 

自一九八四年起,高考時間定於每年的七月七日至九日。

 

考試完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即行組織閱卷、公布錄取分數線,並將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

 

關於考生的政治審查標準,一九五○年代較為注重階級路線、貫徹階級挑選原則,因而著重學生之家庭出身。

 

一九七七年恢復高考制度後,政治審查「主要看本人政治表現」。

 

自一九八一年起,規定各中學應建立高中生檔案,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作出全面鑑定。

 

錄取工作由省級招生委員會畫定本科、專科、中專的控制分數線,分四批進行。

 

一九八七年起,逐步擴大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的權限,錄取與否均由學校決定。

 

此外,為鼓勵學生全面發展以及照顧退役軍人、烈士子女、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以及臺灣省籍考生,政府規定對地區級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單科成績特別優秀者、省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在重大國際或國內比賽中獲前六名者,以及上述範圍內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取或降分錄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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