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小學堂】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清末小學堂最早成立者為光緒四年(1878)張煥綸於上海設立的正蒙書院。
光緒二十二年(1896)華亭、鍾天緯於上海開辦的「三等學堂」,以及光緒二十三年盛宣懷奏設於上海的南洋公學中的外院,均屬小學性質。
光緒二十四年諭令將各州縣書院改為小學堂,小學堂之名稱遂正式出現。
惟因戊戌政變的發生,全國小學堂一律停辦,至光緒二十七年才再諭令將各州縣書院改設小學堂。
但小學堂在學制中確立其地位則待至光緒二十八年〔欽定學堂章程〕的公布。
〔欽定學堂章程〕有蒙學堂之設,從其入學年齡來看〔六或七歲〕,實亦屬小學堂性質。
其宗旨在培養兒童有淺近之知識,並調護其身體,為立學之根本,而改良私塾亦為其任務之一。
蒙學堂修業年限四年,相當於現今小學的前四年,畢業後升入尋常小學堂。
上課方式採十二日一週制,課程計有修身、字課、習字、讀經、史學、輿地、算學、體操等八科。
其次,該章程將小學堂分為尋常及高等兩級。
其宗旨均在授以道德知識及一切有益身體之事,為學童接受普通教育之始。
其中尋常小學堂規定十歲入學,修業年限三年,規定全國學堂辦齊後,無論何色人等,皆應受蒙學堂及尋常小學堂此七年教育,然後才聽其為各自為業,畢業後可升入高等小學堂或簡易農工商實業學堂。
尋常小學堂課程計有修身、讀經、作文、習字、史學、輿地、算學、體操等八科,上課方式亦採十二日一週制。
高等小學堂招收尋常小學堂畢業並經考取合格者入學。
學生十三歲入學,修學年限三年。
規定可附設簡易農工商實業學堂,以利尋常小學堂畢業者入之,使其將來能從事實業工作,已有綜合學校之雛型。
課程計有修身、讀經、讀古文詞、作文、習字、算學、本國史學、本國輿地、理科、圖畫、體操等十一科;
另規定學堂可斟酌地方情形,除去讀古文詞一科,而增加外國語;
或除去圖畫,而加課農工商實業,亦採十二日一週的上課方式。
〔欽定學堂章程〕後來因故廢止,對小學堂的規定亦未實施。
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將小學分為初等小學堂及高等小學堂兩級,允許官私立並行,但均需照章程規定辦理。
初等小學堂「以啟其人生應有之知識,立其明倫理愛國家之根基,並調護兒童身體,令其發育為宗旨」,規定學生七歲入學,五年畢業。
鄉民貧瘠、師儒稀少之地,則可酌減課程,另設簡易科。
畢業後,願升入高等小學堂者,可不經考試即准其進入。
以初辦之時,並未將初等小學堂列入強迫教育,只希望各地方官紳能盡量勸民入學,以期民皆知學,人能自存,足以保固邦基,消弭外侮。
課程計有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字、算術、歷史、地理、格致、體操等八科,可視地方情形,酌加圖畫或手工;
上課方式改採星期制。
高等小學堂「以培養國民之善性,擴充國民之知識,強壯國民之氣體為宗旨」,修業年限四年,學生主要來自初等小學堂。
若初等與高等小學堂合辦者,則名為兩等小學堂。
課程計有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算術、歷史、地理、格致,圖畫、體操等九科,亦可視地方情形酌加手工、農業、商業等科目;
上課方式亦改採星期制。
由於〔奏定學堂章程〕中所訂的初等教育年限過長(合計九年)而引起批評;
其中最大原因即在於讀經講經的分量過重。
因此主宣統元年(1909)三月,學部修改〔初等小學堂章程〕,分初等小學為三種:五年完全科、四年簡易科、三年簡易科,並減少讀經課程,增加中國文學時數。
宣統二年,學部又將三種初等小學併為一類,初等小學一律改四年畢業,取消簡易科,同時亦取消初等小學堂一、二年級之讀經講經課程,並預定自宣統三年起實施。
根據清學部於宣統元年的統計,全國共有小學堂五○、三○一所,其中高等小學堂二、○三九所,兩等學堂三、五一三所,初等小學堂四四、七四九所。
學生人數四二九、四四三人,其中高等小學堂一一二、五五一人,兩等學堂一九九、○一八人,初等小學堂一一七、八七四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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