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係指大陸地區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印發有關教育統計工作的規定,共五章二十五條,分別說明其制定的目的、依據,指出教育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任務,以及各級教育部門在各項統計工作中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主要內容有:1.制定的目的:「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教育統計工作,保證各項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層次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教育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是認識教育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編制教育發展規制的重要依據,是實行教育科學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
基本任務:「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2.教育統計調查:「全國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調查方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擬定頒發,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地方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調查方案,由地方教育部門擬定頒發,報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調查對象超出教育系統的,「全國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後頒發;
地方的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全國統一的教育統計標準,包括統計分類目錄、指標涵義、計標方法、統計編碼等,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
3.教育統計分析:「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在掌握基本統計資料基礎上,對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執行政策、發展計畫以及各項教育管理工作等方面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4.關於教育統計資料管理:全國的和地方的,「分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地方各級教育部門的統計機構統一管理」。
5.教育統計工作:「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和管理全國教育統計工作,在計畫財務司設統計處。」
國家教委計畫財務司統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1)制定全國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及調查方案、教育統計標準,收集、整理、提供全國教育基本統計資料;
(2)對教育事業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和教育管理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3)制定全國教育統計工作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各項統計法規;
(4)組織、協調本委各業務司周的統計工作;
統一管理各司局制發的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等。
此項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各級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進行各級教育統計工作的組織機構、幹部配備和主要職責。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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