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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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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1:1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係教育部為增加教育播音效率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八月公布施行,全文計八條,其要點如下:1.教育播音工作與中央廣播電臺合作實施。

 

2.教育播音之項目為:(1)兒童教育;

 

(2)青年教育;

 

(3)公民教育;

 

(4)科學教育;

 

(5)衛生教育;

 

(6)團體教育;

 

(7)藝術教育;

 

(8)國語教育;

 

(9)邊疆教育;

 

(10)戰區教育;

 

(11)史地教育;

 

(12)教育消息。

 

3.教育播音材料須富有趣味,切合實用,講稿字數以二千宇左右為原則,概用國語播講,力求簡明通俗易於了解,每節播講前並得將有關資料向聽眾介紹。

 

4.教育播音時間定為每週三節,每節十五分鐘,必要時得變更之。

 

5.教育部各單位應按照工作性質及實際設施狀況每月輪流播音一次,其播音材料有連續性或時間性者,得連續播音一次。

 

6.教育部各單位應依照排定時間,於播講前將講稿送社會教育司,派員赴中央廣播電臺準時播講或轉請中央廣播電臺代播。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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