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務名稱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職務名稱規定即教師職稱,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以前,主要指高等學校的教師職務名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
職稱是一種標記學術水準、技術水準的稱號,也是工資晉級的依據。
獲得職稱須經相應的職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再由行政領導批准或任命,無名額限制和崗位職責要求。
一九八六年,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了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別制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改革職稱評定,此後教師職稱改名為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根據有關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設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
中學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和中學三級教師;
小學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三級教師;
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設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
高等學校的教授、副教授、中學高級教師、中等專業學校的高級講師,屬高級職務;
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講師、中學一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和一級教師,屬中級職務;
高等學校助教、中學二級和三級教師、中等專業學校助理講師和教員、小學二級和三級教師,均為初級職務。
改革後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是工作崗位,有明確的崗位職責,有限額,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須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先認定任職資格,再由行政領導根據崗位設置和限額實行限期聘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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