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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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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0:33: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部體育司

 

DepartmentofPhysicalEducation,MinistryofEdu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正式成立體育司。

 

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體育司掌理下列事項:(1)關於學校體育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2)關於國民體育之策畫及推行事項;

 

(3)關於體育學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4)關於國際體育事項;

 

(5)關於其他體育事項。

 

事實上,早在民國二十五年,體育界人士即呼籲應成立體育司,以推動全國的體育事務,唯因後來對日抗戰而未成立。

 

直到民國六十二年,政府有鑑於國民體育委員會的業務日漸龐大,以及體認到國民身體健康的重要性,有必要積極倡導全民體育,於是通過立法,成立體育司,聘請留美學人蔡敏忠博士擔任體育司司長,之後歷任的司長依序有蔡長啟、張至滿、趙麗雲、簡曜輝、單小琳等。

 

體育司設有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及三個科,其主要業務如下:第一科,學校體育科:包括大學、中學、小學體育事務,體育中學、體育專科學校、體育學院事務,大、中、小學聯賽事務,高中體育總會、大專體育總會,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學校之護理、衛生、午餐、餐廳事務、口腔衛生、視力保健、B型肝炎防治,人口及性教育,山胞及特殊教育等事務。

 

第二科,社會體育科:輔導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國軍體育總會、各省(市)、縣市體育會,國際體育交流、大陸體育事務、運動選手培訓、埠際運動聯賽、國光中正體育獎章及亞奧運競賽項目、非亞奧運競賽項目之單項協會,運動器材免稅進口及運動競賽免徵娛樂稅,體育節等事務。

 

第三科,研究發展科:研(修)訂各種綜合法規、研訂(究)各種綜合計畫、輔導中華民國體育學會、獎助體育學術研究、高爾夫球場之設立、發證、管理、評鑑,全民運動,職工體育、體育基金會,體育場地設備等。

 

由於體育業務的日漸增多,體育司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遷至臺北市徐州路五號十二樓之聯合辦公大樓,開啟推動全國體育事務的新里程碑。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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