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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術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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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0:32: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部學術獎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學術獎由教育部設置,於民國四十四年(1955)首度頒發,是目前國內一項關於學術研究的成就與貢獻之認定與獎勵的重要措施。

 

該獎的設置,依據[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的規定,係「為獎勵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準」。

 

學術獎包括榮譽獎狀及獎金;

 

分置三民主義、教育、文、法、理、工、農、商、醫等九科,每科獎額各一名。

 

唯學術獎設置之初,僅有文、理、法、工、農、醫等六科;

 

其中三民主義科,原係由教育部三民主義教育委員會自民國四十六年度起單獨辦理,於民國六十三年度第十九次學術獎時併入,教育科乃於民國七十年度第二十六次時增設,而商科則是於民國七十三年度第二十九次時始增設。

 

學術獎之頒贈對象,為中華民國公民,在國內從事學術研究有高深造詣,並有重要著作(含發明),對學術發展有卓越貢獻者。

 

學術獎候選人應由各研究院所主持人,各大專校院校長、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各學會主持人或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推薦之。

 

推薦者對同一科以推薦一名候選人為限;

 

候選人亦以參加一科為限。

 

候選人送繳之著作,應以在國內外學術性刊物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為限(不包括教科書、工具書、譯作、編著、學位論文等),並應指定一種或若干種為代表作;

 

未送繳之著作得列表以供參考。

 

候選人之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而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者,應就個人貢獻加以說明。

 

關於學術獎候選人著作之評審,依下列方式辦理:1.由教育部學審會依據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審核候選人之資格及著作,受理後提請學審會常務委員會議審議。

 

2.常務委員會就各科推定召集人,各召集人遴定有關學者專家組成七至十一人之分組審查小組,每一候選人之著作,均送請學者專家二至三人評審;

 

各分科召集人於送請評審前,得召開分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評審人選。

 

3.分科審查小組對該科候選人著作之評審意見詳予審議後,由常務委員會推薦得獎候選人。

 

4.常務委員會就分科審查小組各項審查結果,擬具得獎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通過為得獎人。

 

5.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程序,均應迴避。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

 

自第一次舉辦至八十二年,已有一百八十六次,歷次得獎人的研究成果固獲得應有的獎勵,其貢獻亦為學術界所肯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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