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大綱】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學大綱是根據課程計畫對學科設置的要求,以綱要形式編寫的有關學科教學的統一要求和具體規定,是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學科教學的指導性文件。
教學大綱與課程計畫是同時頒布實施的。
它體現了學生必須達到的學科標準,相當於臺灣地區的課程標準。
中國大陸從一九五○年以來,共頒布過七套中小學的教學大綱(1950~1951年,1952年,1956年,1963年,1978年,1986年,1992年),在一九五○至一九五一年時仍稱各科課程標準,一九五二年學習蘇聯,從俄語一詞直譯成教學大綱,也可以稱為教學綱要。
各科教學大綱結構不盡相同,一般都是先闡明該門學科在課程計畫中的地位和作用、學科開設的意義和指導思想,然後闡明學科的教學目的任務和要求,教學內容選擇的原則與安排,以及教育方法的原則性的建議,並列出教學內容和實驗項目(包括實習項目)要求。
一九九二年新頒布的教學大綱在原有的教學大綱基礎上有所發展:一是教育目的比原來周全,不僅包括對知識、基本技能和能力的要求,還有對開發智力以及非智力因素(興趣、動機,及思想品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對具體的教學要求比原來具體明確,有不同層次的要求,一般分了解、理解、應用(或掌握)三個層次,有的學科要求達到靈活運用(或熟練掌握)的層次;
三是對教學內容的安排比原來靈活,不限定教學內容的順序和每部分內容的教學時數,只列出具體的知識要點,和週學時數、總學時數,具體實施的順序和時數允許教師靈活掌握。
面對不同程度的學生,有些學科的教學大綱有必學的基本要求和選學的要求。
由於九年義務教育的有小學五年初中四年和小學六年初中三年兩種學制,教學時數不完全相同,一些學科教學大綱的要求和安排也有不同。
教學大綱是編寫教材和教師教學的主要依據,是檢驗和評定學生學業成績和教師教學質量的重要標準,是國家領導和監督學校教學工作的一種依據。
特別是一九九三年全面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課程計畫和教學大綱時,實行教材「一綱多本」制,教材允許多樣化,但必須以頒布的統一的教學大綱為依據,經過審查符合大綱要求才能批准作為教材。
教師教學中可使用不同教材,但必須按教學大綱掌握教學要求,因此教學大綱地位更顯重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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