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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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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9:23: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師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法〕係總統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八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號令公布,全文分列〔總則〕、〔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附則〕等十章,共計三十九條。

 

此法為新訂法律,其目的在保障教師權利,明訂教師義務,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第一條)。

 

主要立法精神為:(1)公教分立,畫分教師與公務員系統;

 

(2)師資培育多元化,採認一般大學教育學分;

 

(3)師資遴聘民主化,規定學校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及聘任教師;

 

(4)規範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權責;

 

(5)改採儲金制之退撫制度,並一體適用公私立學校教師;

 

(6)教師專業組織合法化,賦予教師組織專業團體權利;

 

(7)建立申訴制度,保障教師權益。

 

〔教師法〕的重要內容有: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第四條)。

 

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初檢及格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及格發給教師證書(第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出校長聘任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辦理(第十一條)。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者,得以長期聘任(第十三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加給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第十九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二十三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第二十四條)。

 

教師組織分三級,在學校為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向該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方式等;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第二十七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三分之二(第二十九條)。

 

申訴評議委員會分級,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第三十條)。

 

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第三十一條)。

 

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者,得按其性質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有關規定,請求救濟(第三十三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享有下列權利(第十六條):(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7)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除應遵守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十七條):(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

 

(9)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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