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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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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9:23: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廳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廳為我國省級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掌理全省教育行政事項。

 

以「教育廳」作為省教育行政機關的名稱,始於民國六年(1917);

 

該年九月教育部公布〔教育廳暫行條例〕,規定教育廳直隸於教育部,設廳長一人,秉承省長執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務。

 

國民政府成立後,曾經一度試行大學區制,惟實施成效欠佳,旋於民國十八年大學區即被裁撤,恢復了教育廳的制度。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的職權與組織曾經多次修正,依〔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細則〕之規定,目前臺灣省教育廳的職權有下列十項:(1)關於高等教育及師範教育事項;

 

(2)關於高級中學教育及專科與職業教育事項;

 

(3)關於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學校衛生教育事項;

 

(4)關於特殊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

 

(5)關於縣市教育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

 

(6)關於社會教育及國語推行事項;

 

(7)關於私立中小學、職業學校及補習學校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8)關於中小學教師資格及師資訓練事項;

 

(9)關於學校軍訓教育事項;

 

(10)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以上規定略嫌空泛,綜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辦事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省教育廳的具體職權可歸納如下十項:1.設立並管理省立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

 

2.擬訂全省的教育政策及計畫。

 

3.辦理省內公私立中小學教師之登記與檢定。

 

4.遴選省立中學校長、縣市立國中校長、縣市教育局局長及督學人選,報請省政府任用。

 

5.核派或核備省立學校教職員之任用。

 

6.考核省立學校校長及縣市立國中校長之服務成績。

 

7.定省立學校教職員之敘薪、考績、退休及撫卹案。

 

8.視導省內中小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

 

9.核准轄區內私立中小學之設立、變更、停辦、解散及招生事宜。

 

惟目前有關私立國中、國小及幼稚園之立案及監督等事宜,係委託給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10.監督輔導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就教育廳的組織言,置廳長一人、副廳長二人及主任祕書一人。

 

廳長為政務官,由行政院會議決就省府委員中提請總統任命之。

 

其下分設六科及八室,分別稱為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第六科、總務室、祕書室、軍訓室、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及督學室。

 

茲將各科的職掌分述如下:第一科:掌理高等教育、考試訓練、師範教育及教師登記檢定事宜。

 

第二科:掌理公私立普通高中教育事宜。

 

第三科:掌理公私立職業教育事宜。

 

第四科:掌理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地方教育行政有關事宜。

 

第五科:掌理社會教育及補習教育事宜。

 

第六科:掌理體育保健事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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