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科與教育局同為縣市之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科之設,始於民國元年(1912)二月一日,臨時大總統公布〔畫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規定縣公署設教育科,以司教育事宜。
但縣公署之分科,係視事之繁簡,設二科至四科;
其設四科之縣,以第三科掌理縣區教育行政及省行政公署委任之教育行政事務;
設三科之縣,以第三科兼掌匹科;
設兩科者,以第三科、第四科併入第一科。
當時即使單獨設立教育科,也僅有科長一人,科員一人。
民國三年六月十七日,教育部通咨各省,令各設道縣視學,每道至少二人,每縣至少一人。
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公布〔勸學所規程〕,以勸學所取代教育科,司全縣教育事宜。
行之未久,改革之呼聲四起,教育部乃於十一年九月召開學制會議於濟南,會中決定,以縣區為地方教育行政之單位,設教育局,以司其事。
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大總統分別以教令第九號與第十號公布〔縣教育局規程〕與〔特別市教育局規程〕,規定縣市設教育局為教育行政執行機關,以董事會為參議機關。
然法令雖具,能按照規定執行者卻少;
各縣設董事會者更絕無僅有,教育局亦僅徒擁虛名。
故至民國十九年(1930),〔修正縣組織法〕公布,由縣政府設四局,教育為其一;
各局有縮小範圍之必要時,得改同為科。
自此,教育科與教育局遂同為縣市之教育行政機關,或設科、或設局,並不一致;
臺灣光復之初,亦是如此。
近年來由於經濟繁榮,教育發達,地方教育行政事務加多,所有縣市均設教育局,而教育科在臺灣地區已成為歷史名詞。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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