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性繼續教育】 MandatoryContinuingEdu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強迫性繼續教育係指強迫某種專業人員在規定期間應參與一定時間或修習若干與專業發展有關的課程,始能重新取得專業證照。
這種強制性的繼續教育觀念,始自美國。
一八八九年美國有些州就要求醫生要進修醫學新知,才能繼續獲得醫師證照。
有些國家,也要求公立中小學教師在工作一段時間後,要參與進修活動,才能繼續取得教師執照。
至一九八○年美國每一州都要求專業人員應接受強迫性繼續教育課程,尤其是公共醫療人員,包括眼科醫生、外科醫生、護士、藥劑師、牙醫、骨科醫生、牙齒保健專家、家庭保健員、理療醫生等。
不少的專業團體,如律師、工程人員等也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為換領專業執照的必要條件。
對社會而言,實施強迫性繼續教育,其主要理由在於保證專業人員有繼續執行專業的能力。
由於知識的爆炸,專業知能的快速過時,一個專業工作者需要繼續吸收新知,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
對專業人員而言,強迫性繼續教育就是維持專業能力的一項保證。
強迫性繼續教育的優點為:1.使高等院校傳統學生日漸減少的現象,注入了一種刺激力量。
2.改進社會大眾對專業的公共形象。
3.開辦此類課程經費無虞。
4.使某種工作者的執業能力維持到一定的水準。
5.由於專業服務品質提高,可以降低專業服務的費用。
6.減少醫療或其他糾紛,降低費用高昂的訴訟事項。
強迫性繼續教育通常適用於需要獲得文憑、要重新獲得文憑以及獲得就業執照等專業領域上。
但此種教育的實施,也存在著若干問題,包括:(1)欠缺接受繼續教育與工作表現間密切關係的直接證據;
(2)對其強烈責任感的人而言,強迫性繼續教育使他們感受到被貶損、汙辱,因而認為是一種沒有必要的措施;
(3)專業繼續教育,可以透過實際經驗、專業期刊、專著的閱讀和同行的交流互動,參加研討會及各種會議來獲得,並不一定要參與課堂教學或參加有學分的學習活動。
由於強迫性繼續教育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因而也受到很多團體或個人的反對。
一九七六年在肯亞(Kenya)首都乃羅比(Nairobi)所舉行的教科文組織的大會上,便通過一項決議,建議:「參與成人教育活動是一種志願性的活動,政府及其他團體應在終身教育的精神下,致力激發個人或團體的學習意願。」
但無論如何,透過專業繼續教育,仍然只是個人追求新知,更新專業技能的重要手段,專業繼續教育的重要性仍將與日俱增,不過選擇權應操持在參與者的手中,而非採強制性的手段來進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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