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學】 Kant'sMoralPhilosoph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是以理性的自律為基礎而開展其道德哲學的論點;
亦即當道德言行依理性實踐時,便成就一項具有道德價值的行動。
故其道德哲學又稱為自律倫理學。
康德道德哲學是由日常生活中之行為表現作為反省的起點。
當一人偷竊時,人們會說「予以排斥」,表示他「不應該偷竊」。
此時所呈現的「應該」,即具有「應然」的意義在,且有別於「實然」的命題。
然而人如何產生這類應然命題的判斷?
康德進而反省發現,當人們在作此項宣稱時,所彰顯的是一項法則或具有普遍規範的命題,所以康德提出其道德哲學中的第一項命題:僅依據你能認同它成為一項普遍法則而行動。
具體而言,亦即道德主體在產生一項行動時,應考慮到別人的認同。
當人能作如此考量時,實即已重視其他存有者的地位了。
依此,康德即推論出其道德體系中第二項目的自身(end-in-itself)程式:如此行動,即無論在你的人格還是其他每個人之人格中的「人道」(humanity),你始終同時當作目的,絕不只當作工具來使用。
康德認為,沒有人會自願成為別人的工具,同時在日常生活中亦無法避免成為達成別人目的之工具,故應進一步提升為目的自身,亦即以重視如自己一般的態度去重視對方之存在。
康德這項原則之產生並不在於為了避免別人將自己只視為工具,其更深的意義,在於每個道德主體均是有理性者,亦即每個主體都如同我自己一般均是能成就道德價值的行動者,具有絕對的存在意義。
所以推論出第三項原則:僅依據那些意志所決定能同時成為普遍法則的格律而行動。
康德沿續其在〔純粹理性批判〕中的論點,認為人是有理性的存有者;
當人將理性應用到道德實踐時,即會產生具有道德價值的行動。
這是因為理性本身是純粹的,而且是與個人情感或慾望相對立的。
故當有理性者之理性起作用時,呈現出的即是一項不具有個人私慾或愛好的行動。
道德行動之產生因而無須由外在規定或強迫,只需依自身之理性作用即能成就。
所以道德行動只需自我律令,亦即自律,即能呈現,故康德的道德哲學亦稱為自律倫理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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