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暫行規程〕(大陸地區)】 ProvisionalRegulationsofTrainingSchool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專科學校暫行規程〕為一九五○年代大陸地區關於專科學校之辦學法規。
經政務院批准後,由教育部於一九五○年八月十四日頒布施行。
該規程共計二十四條。
提出辦學宗旨是:「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培養能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為新民主主義建設服務的專門技術人才。」
專科學校的具體任務是:(1)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2)適應國家建設急需,進行教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之專門技術人才,如工業技師、農業技師、教師、醫師、藥劑師、財政經濟幹部、文藝工作人員等;
(3)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文學、藝術成果。
規程還規定:凡年滿十七歲,身體健康,高中畢業或有同等學歷,經入學考試及格者,不分性別、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入學。
對具有同等文化程度的革命幹部、工農青年、少數民族及華僑青年入學提供特別照顧。
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均由校長聘任。
教學研究指導組(教研組)為教學的基本組織,由一種課目或性質相近的幾種課目的全體教師組成之;
各教研組設主任一人,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任,報請教育部備案。
專科學校採校長負責制,設校長一人,由教育部任命之。
其職責是:(1)代表學校;
(2)領導學校一切教學及行政事宜;
(3)領導全校師生員工的政治學習;
(4)任免全校之教職員工,包括聘任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圖書館主任各一人。
他們均需對校長負責,分別掌管全校教學工作、行政事務工作、圖書館務。
專科學校的「科」為教學行政之基層組織,各科設主任一人,對教務主任負責,其職責是計畫並主持本科的教學行政工作、督導執行本科教學計畫等。
學校在校長領導下設校務委員會,由校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圖書館主任、各科主任、工會代表(四至六人)、學生會代表(二人)組成之,校長為當然主席。
校務委員會之職權是:(1)審查各科及各教研組之教學計畫及工作報告;
(2)通過預算和決算;
(3)通過各種重要制度、規章;
(4)議決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5)議決全校重大興革事項。
校務委員會之各項決議須須經校長批准後方可生效。
上述規程於一九六○年代後停止實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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