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係指按國家統一計畫、面向全國招生、選拔、派出、執行統一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
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四種類型或層次。
一九五○年,大陸地區向東歐五國派出第一批留學人員三十五人,並為此成立「留蘇預備部」,加強對擬留蘇學生的俄語培訓。
選派對象開始為高中畢業生、大學在校生及各層次的高校教師。
自一九五六年始,實行「多派大學生,多派進修教師,少派高中生,並且以理工科為重點之方針」。
自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九年,大陸地區共派出留學人員八千八百七十四人,一九六○至一九六三年,派出研究生的數量銳減,每年均未超過二百人。
一九七八年後,大陸出國留學人員數量大增。
選派方針歷年漸有變動,自一九八九年起,不再將出國名額分配到各單位,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擇優選派。
專家組涵蓋了四十五個學科二百餘專業,成員達二百六十五人。
從一九五○年到一九九○年,國家公派和政府組織獎學金派出留學人員共達四萬五千六百八十三人,已畢業回國二萬四千八百三十八人。
一九九一年,向五十五個國家和地區派遣二千四百九十五人。
其中訪問學者、進修人員二千零九十六人,占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四;
碩士、博士生(包括聯合培養博士生)三百六十九人,占百分之十四‧八;
本科生三十人,占百分之一‧二。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須具備下述條件:「熱愛祖國,品德優良,表現凸出,成績優秀」;
在教學、科研、生產有良好表現,且有五年以上之實際工作經驗,年齡一般不得超過五十歲;
能用留學所在國語言熟練閱讀專業書刊,具備一定的聽、說、寫能力;
身體健康狀況須符合出國留學的規定標準,經省市級醫院檢查並獲得健康合格證明書。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辦理出國手續前,須與選派單位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內容涉及留學目標、留學期限、學習內容、回國服務之要求,以及雙方應享受和承擔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計算工齡。
逾期不歸者,一年內留職停薪,一年後是否保留公職由選派單位決定。
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公派出國大學生、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其留學期限為三年以上,滿二年後,可享受公費回國休假一次。
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較短,不享受回國休假之待遇,其配偶為在職職工者,亦不給予出國探親之假期。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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