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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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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7:31: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民學校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三十三年(1944)三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國民學校法〕,計二十五條;

 

明定國民學校實施國民教育,應注重國民道德之培養及身心健康之訓練,並授以生活必需之基本知識技能。

 

國民教育為六至十二歲的學齡兒童應受之基本教育,及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的失學民眾應受之補習教育。

 

國民學校每保設一所,每鄉設一所中心國民學校,其校長兼負輔導鄉內各保國民學校之責。

 

國民學校分設兒童教育及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

 

兒童教育的修業年限,初級四年,高級二年;

 

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初級四至六個月,高級六個月至一年。

 

私人或團體設小學,辦理國民學校之兒童教育,其規程由教育部另訂。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均得附設幼稚園;

 

採用單式編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用複式及單級或二部編制。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教職員,應協助鄉(鎮)公所及保辦公處訓練民眾,推行地方自治。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經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鄉(鎮)、保籌給,均不收學雜等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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