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子監監規】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子監監規為明代針對國子監師生所制定的學規。
根據〔南雍志.卷九〕之記載,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將國初所立之國子學改為國子監,即欽定學規九條;
同年五月禮部尚書劉仲質等奉旨另擬定學規十二條,連前之九條,共有二十一條學規,頒印給國子監師生遵行。
洪武十六年,以宋訥為國子監祭酒,又增定學規八條;
洪武三十年,裁定禮部所增定之學規二十七條。
至此,累計學規共五十六款,遵行既久,即通謂之國子監監規。
洪武十五年第一次的九條學規屬於訓勉性質,主要在督促正官、屬官須進退有度,足為矜式;
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教職須克盡職責,嚴立師道;
掌饌、典簿等職須廉潔毋貪;
生員須明體適用,以求仕進;
另有日課表,規定初一、十五放假,其餘各日則輪流背書十四日,會講、復講各七日。
洪武十五年第二次的十二條學規,屬於生活紀律及懲治規定;
包括不准有傷風化、生事告訐,至各堂議論人之長短、飲食之美惡,又有住宿及飲食上的種種規定;
另選齋長,輪流值日,督導作息;
置集愆冊,以憑考核;
懲治之方,輕者責罰,重者杖一百,發雲南充軍。
洪武十六年的八條學規屬於學制、課考制度方面的規定,包括:(1)以三等六堂定生員之等級高下;
(2)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3)博士依五經考課生員;
(4)定一年半考核、升堂之規定;
(5)生員須在學七百日以上,方可升率性堂;
(6)置講誦簿,以稽考生員功課進度;
(7)請假需由祭酒批准;
(8)率性堂之生員適用積分法考核,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洪武三十年之學規包括生活紀律及每月、每日之功課,內容大略包括:監丞有糾舉教官之責;
諸生衣巾要符規定;
每三日一次的背書進度;
每月須繳之功課;
每日寫字一幅;
朔望行釋菜禮;
生員應對、問難之禮數;
出入、病假、外宿、飲食、升堂等之規定;
生活紀律及號房住宿規定;
省親、丁憂、成婚等之給假規定。
明代國子監之監規,在優點方面是學制明定升堂及積分法,使學校真正發揮養士儲才以備國用之功能,故洪武年間朝廷人才多出於此。
在缺點方面是規定過於嚴苛、瑣碎,禁例多於獎勵,尤是既不尊重師生,又不鼓勵自由講學,加上科舉日盛,例監風行,遂致生員流品益雜,士子多不願就學,監規也漸流於具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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