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課程(英國)】 NationalCurriculum(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ReformAct,1988)中最重要的變革即是採行國定課程。
國定課程設立的目的在於:(1)發展學生在學校及社會的精神、道德、文化、心智以及身體的能力;
(2)培育學生未來成人生活之機會、責任與經驗。
為達此目的,設有三門核心科目(coresubjects),為英文、數學與科學;
及七門基礎科目(foundationsubjects),為歷史、地理、工藝(technology)、音樂、藝術、體育與外國語。
此外〔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44)所規定之宗教課程,仍然必須修習。
為了統籌規劃有關國定課程事務,英國成立了國家課程協會(NationalCurriculumCouncil)。
其下為編寫國定課程各科內容而設的十個工作小組(workinggroups),除了負責選擇教材內容外,更須設計成就目標(attainmenttargets)、內容簡介(profilecomponents)與研讀計畫(programmesofstudy)。
每個科目均規定十個成就水準(tenlevels)、四個重要階段(fourkeystages)及國家課程協會規定的數個層次(dimensions)(例如其中的一個層次是關於提供所有學生均等之教育機會,並認知培育學生為參與未來多元社會而準備是重要的,且須在每個課程中提及)、六個技能(skills,為溝通、算數、研究、問題解決、人際與社交、資訊科技之能力)與五個主題(為經濟與工業知識、生涯教育與輔導、健康教育、公民教育、環境教育)。
以目標過多且內容過重,施行效果不如預期。
柯爾比與貝施(D.Coulby&L.Bash,1991)在〔矛盾與衝突:施行中的一九八八年教育法案〕一書中,分析國定課程執行困難的原因包括:(1)學校校長與教師工作負荷過重,光是閱讀來自國家課程協會、教育科學部、地方教育當局、學校考試與評鑑協會要求之文件已耗時費力,更遑論處理各文件間之衝突並執行教學;
(2)學科教學之方式在小學階段使用更增加學校之困難,每科工作小組均貪求較多之教學時間,再加上所設計的十個成就水準,使學校窮於應付;
(3)教學資源並未因國定課程之施行而增加,使得某些科目教學,如科學、工藝徒具形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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