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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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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7:27: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民小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民小學的名稱在我國近代教育史上,係由小學堂、小學校、國民學校、國民小學演變而來。

 

光緒二十八年(1902),張百熙奏擬〔欽定學堂章程〕,倣日制,將教育畫分為三段七級,第一段即為初等教育,又分蒙學堂、尋常小學堂及高等小學堂三級。

 

光緒二十九年公布〔奏定學堂章程〕,將初等教育階段分為蒙養院、初等小學堂及高等小學堂等三級。

 

蒙養院為國民教育的初步,其宗旨是「在於蒙養院輔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學」,入學年齡為三歲至七歲。

 

初等小學堂以「啟其人生應有之知識,立其明倫愛國之根基,並調護兒童身體,令其發育」為宗旨,七歲入學,修業五年。

 

高等小學堂以「培養國民之善性,擴充國民之知識,壯健國民之氣體」為宗旨。

 

光緒三十一年,廢科舉而設學部,咨行各省實施強迫教育,並釐訂〔強迫教育章程〕十條,雖有實行義務教育之意,惟尚無國民教育之名。

 

光緒三十三年頒布〔女子學堂章程〕,將女子教育亦列入學制;

 

已漸有國民教育之實。

 

宣統元年(1909),將初等小學分為五年畢業之完全科、四年畢業之簡易科、三年畢業之簡易科三類;

 

宣統二年將此三類初等小學併成一類,修業四年,準備落實國民教育。

 

及至民國元年(1912)高等小學校改為三年,初等小學校修業四年,始確定為國民教育,但尚無國民教育之名,但已為義務教育。

 

民國四年,改初等小學校為國民學校及預備學校;

 

國民學校之名方正式出現。

 

民國十一年,教育部頒布〔學校系統改革令〕,正式採用新學制,分學校系統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三階段。

 

其中初等教育階段,相當於國民教育。

 

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國民政府公布〔國民學校法〕,廢止〔小學法〕,國民學校乃正式取得學制上之合法地位。

 

民國五十七年(1968)元月頒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將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稱為「國民小學」,後三年稱為「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之名,終告確定。

 

民國七十一年(1982)公布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國民小學依設置地區稱○○縣(市)○○鄉(鎮、市、區)○○國民小學;

 

直轄市國民小學稱○○市○○區○○國民小學;

 

師範校院附設者稱○○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私立國民小學則依設置地區稱○○縣(市)私立○○國民小學。

 

各類國民小學,其施教對象、人員任用及招生辦法上均有不同。

 

公立國民小學,其施教對象,除了六歲至十二歲學齡兒童外,還包括已逾齡的失學民眾補習教育,並肩負政令宣導,協辦社區文化建設工作。

 

師範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具有示範、實驗、研究、實習、輔導等功能,私立國民小學則以辦理校內兒童教育為主要任務。

 

在人員任用上,公立國民小學原採派任制,但〔教師法〕公布後教師已改由校長聘任;

 

師範校院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各師範校院教師兼任,教師由校長聘任;

 

私立小學校長由董事會聘任並報請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教師由校長聘任。

 

在招生辦法上,私立小學採大學區制,由學生自由登記,並由學校公開抽籤;

 

師範校院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採與鄰近小學共同學區制,依設籍先後決定優先順序,其他公立小學則採按鄰里畫分的學區制強迫分發入學。

 

國民小學教育是國家教育、全民教育、義務教育,以生活教育及品德教育為中心,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活潑兒童與健全國民為目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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