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招收定向培養研究生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定向培養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時即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後工作單位的研究生。
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發布〔高等學校招收定向培養研究生暫行規定〕,共計十二條,一九八九年起施行,其要點如下:1.宗旨:保證定向培養研究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
定向培養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培養費用,按規定標準由國家向培養單位提供。
2.定向培養用人單位範圍: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均可按需要定向培養研究生。
上述範圍外的用人單位對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養,只能由用人單位提供培養費用,進行委託培養。
3.定向培養研究生招生計畫及生源:高等學校定向培養研究生招生計畫,主要由高等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要求編制。
其生源主要從要求定向培養的用人單位的優秀在職人員中招收,也可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從其他考生中招收。
4.考試及錄取:對用人單位推薦的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在職人員考生,培養單位可以綜合其大學本科成績、工作實績和表現,以及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決定是否錄取。
少數民族地區的考生優先錄取。
5.定向培養研究生一律採取合同制辦法:負責招生的高等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必須在錄取前按規定簽訂定向培養合同,並辦理公證。
6.待遇:定向培養研究生其在學期間,原為在職人員的,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其他人員享受研究生助學金及部分生活補貼。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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