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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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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6:51: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是國家教育委員會為推進幹部制度改革,在高等學校全面試行校長任期制而制定的法規。

 

校長任期制從一九八○年起,在部分高等學校開始試點。

 

一九八七年三月發布〔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試行辦法〕,共計十條。

 

1.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均實行任期制。

 

2.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的任期一般為四年。

 

學制為五年以上的學校,任期可為五年。

 

3.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任期屆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經上級任免機關批准,可以連任。

 

4.校長應在任職後半年內提出本屆工作規劃,由校黨委(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學校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向全校宣布,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5.對任期內校長、副校長,學校怎一、二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上級主售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諸方面。

 

考核結果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對正副校長獎勵、晉級、任免等的主要依據。

 

6.校長、副校長在任期屆滿時,上級任免機關應提前確定其是否連任並通知本人。

 

繼續連任的校長,需制定下屆工作規劃,不再連任的校長,應向下屆校長妥善移交工作。

 

7.對任期內的校長、副校長,上級任免機關有權調整、調動、變動其領導職務。

 

凡已達到國家的離休、退休年齡的,除少數正職確因工作需要留任外,都應退出領導崗位。

 

8.校長、副校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須由本人向上級提出書面報告,經批准後生效。

 

上級任免機關應在接到辭職報告後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9.兼任專業技術工作的校長、副校長任期屆滿後,應給予一年(任滿一屆)或二年(任滿兩屆以上)左右的學習進修時間。

 

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應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10.全面試行校長任期制的範圍,由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隨著此項試行辦法的發布,高等學校校長任期制已逐步推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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