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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教師職務聘任制(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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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6:49: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等院校教師職務聘任制(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制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安排教師工作崗位的一種制度。

 

根據一九八六年經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准正式開始試行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除政治、道德和身體等基本條件外,各級教師職務在教學、研究、外語、學生輔導、教材編寫等方面都有相應的和比較詳細的任職條件和職責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在各地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

 

無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評審組。

 

部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委和地方主管部門批准,有權審定副教授和教授任職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聘任程序是:先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或學科組負責人依據教師任職條件提出任職人選,經相應的教師職務評審組織評審通過後,按照規定的限額聘任之。

 

任職期限為二至四年,可以續聘或連任。

 

學校對聘任的教師進行定期的任職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續聘或晉升新的教師職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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