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獎勵(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獎勵係指大陸地區對在科學研究、發明創造和成果推廣領域有顯著成績的高等學校科技人員所授予的獎勵。
根據現行規定,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可以獲得的國家科技成果獎勵主要有以下三種:(1)自然科學獎:凡集體或個人所完成闡明自然現象、特性和規律的科學研究成果,在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有重大意義的,國家可授予自然科學獎。
自然科學獎設立於一九七九年,分為四等,獎勵內容包括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
在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八年兩次評獎中,高等學校作為主要研究者或主要研究者之一者共獲自然科學獎一百四十五項,其中一等獎九項,二等獎二十八項,三等獎七十項,四等獎三十八項。
(2)發明獎:發明是一種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果,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前人所沒有的、先進的和經過實踐證明可以應用的」。
發明獎設立於一九七八年,分為四等,獎勵內容包括發明證書、獎章和獎金。
此外,特別重大的發明可列為特等獎。
在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期間,高等學校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單位之一者共獲獎四百六十七項,其中一等獎六項,二等獎四十一項,三等獎二百二十五項,四等獎一百九十五項。
(3)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適用範圍包括取得國內首創的、該行業先進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的集體和個人;
或者在推廣、轉讓、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集體和個人;
或者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集體和個人;
或者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果的集體和個人。
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立於一九八四年,分為三等,獎勵內容包括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
此外,特別重大的成果可列為特等獎。
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九年期間,高等學校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單位之一者共獲獎七百三十三項,其中特等獎二項,一等獎五十三項,二等獎二百二十四項,三等獎四百三十四項。
除國家級科技成果獎勵外,高等學校科技人員還可以獲得各種省、市、部、委級的科技成果獎勵,包括國家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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