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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辦學體制(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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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6:43: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等教育辦學體制(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是按照高等教育舉辦和管理權限的畫分所形成的管理體系和制度,是涉及到高等教育由誰來辦和如何辦的問題。

 

一九四九年以後,大陸地區高等教育辦學體制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一九五○年至一九五八年,採用蘇聯模式,實行中央教育部門對全國高等院校的統一領導。

 

(2)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三年,中共中央制訂了〔關於教育管理權力下放問題的決定〕,多數高等學校轉由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也興辦了許多高等學校,但出現了盲目辦學的現象,高等教育辦學品質大為下降。

 

(3)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八五年,這一時期曾實行過中央統一領導,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的制度,但文革時期遭到破壞。

 

一九七九年以後,雖重新頒發了〔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決定(試行草案)〕,但中央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權仍然很集中。

 

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後,提出寶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三級管理的體制,倡導部門、地方之間聯合辦學,以改變大陸地區長期存在的國家對高等學校管得過多、統得僵化的現象。

 

現階段高等教育辦學體制已逐步形成了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新格局。

 

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興辦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已發展成為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的局面。

 

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上,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關係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並在高等教育中起示範作用的骨幹學校和少數行業性強、地方不便管理的學校;

 

地方舉辦的高等教育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和權力都交給省級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決定地方高等學校招生規模和專業設置,在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中央業務部門的關係上,國家教委負責統籌規劃、政策指導、提供服務等。

 

中央業務部門則負責對本行業人才的預測和規劃,負責管理其所屬的學校,決定所屬學校的招生規模、經費籌措、學生就業等,採取由中央部門辦、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聯合辦、交給地方政府辦、企業集團參與和管理等多種方式辦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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