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基金(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基金是學校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屬預算外資金,是高等學校資金來源的組成部分。
一九八○年六月十一日,由原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聯合頒發了關於〔高等學校建立學校基金和獎勵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對學校基金的來源和使用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學校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校辦工廠(車間)、農(林、牧)場實現的純利潤;
學校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協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所得研究成果轉讓或利潤分成及出售研究新產品、提供科技勞務等收入,扣除原材料、水電等有關費用後所得的淨收入;
接受校外單位委託實驗、檢驗、化驗、解剖、設計、打樣、複製、繪圖、翻譯和藝術院校對外演出等收入,扣除原材料、水電、場租等有關費用後所得的淨收入;
學校招待所、汽車、輪船(漁輪)、放電影、綠化、冰場、游泳池、出售零星廢品等收入,抵充各該項事業支出後的淨收入等。
學校基金主要用於改善教學、研究物質條件和發展學校生產,包括四個方面:教學和研究、發展生產、教職工集體生活福利和個人獎勵。
原則上用於教學、研究和發展生產部分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用於集體生活福利和獎勵部分不高於百分之四十。
高等學校基金在一九八○年代迅速發展。
一九八六至一九九○期間,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高校「學校基金收入」累計達一○點五一億元,相當於同期教育事業費撥款的百分之二十九,平均每年增長百分之三一點四;
學校基金支出累計為九點一六億元,相當於同期教育事業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二。
(參見「預算外教育經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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