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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小學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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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6:32: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等小學校令〕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五年(1916)七月,教育部頒布〔高等小學校令〕,計三十條;

 

除廢止元年(1912)九月所頒布之〔小學校令〕外,特定高等小學校以增進國民學校之學業,完成初等普通之教育為宗旨。

 

高等小學校分為縣立、自治區立與私立三種;

 

修業年限三年;

 

招收國民學校畢業者及修畢國民學校教科者。

 

高等小學校徵收學費;

 

其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家事。

 

高等小學校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助教員;

 

校長由本科正教員兼任。

 

民國五年十月,〔高等小學校令〕經加以修正;

 

同年十一月,教育部並公布〔高等小學校令施行細則〕,計四十一條。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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