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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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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4:13: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師範學校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曾經兩度公布〔師範學校規程〕:第一次為民國元年(1912)十二月,第二次係二十二年(1933)三月。

 

民國元年十二月公布的〔師範學校規程〕,五年一月曾加修訂;

 

計分八章八十八條。

 

第一章〔教養學生要旨〕,規定須培養師範生謹於攝主、勤於體育、富於美感、勇於德行、愛國家、尊法憲、獨立、博愛、趨重實際、具高尚志趣、悟施教育之方、有自動能力。

 

第二章〔預科和本科〕,規定師範學校設預科與本科;

 

其中本科分第一部與第二部。

 

本科第一部修業年限四年,招收預科畢業或年十五歲以上具有同等學力者;

 

第二部修業年限一年,招收中學畢業或年十七歲以上並具有同等學力者。

 

以上本科第一部與第二部的學習科目,均詳列舉;

 

女子師範則稍加增減。

 

其餘各章分別規定:各科目教授要旨、內容、時間、次序、方法,尤重令學生領悟各科教授法;

 

師範生一律免納學費,並由學校供給膳宿費,另收部分半費生、自費生;

 

師範生畢業後服務年限,本科第一部公費生七年,半費生五年,自費生三年,第二部生二年,女子師範學校本科第一部公費生五年,半費生四年,自費生三年,第二部生二年;

 

師範學校應設附屬小學校,並得設各種講習科;

 

女子師範學校另須設附屬蒙養園。

 

此外,有關師範學校之設備、職員、設立、變更及廢止亦均有具體之規定。

 

民國二十二年三月公布的〔師範學校規程〕,計分十六章一百三十八條。

 

係依據〔師範學校法〕的規定,師範學校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養成小學健全師資之場所,對於師範生應施以鍛鍊強健身體、陶融道德品格、培育民族文化、充實科學知能、養成勤勞習慣、啟發研究兒童教育之興趣、培養終身服務教育之精神等訓練。

 

師範學校得酌設特別師範科及幼稚師範科;

 

公立中學及高級中學內亦得附設特別師範科。

 

專收女生之師範學校稱女子師範學校;

 

以養成鄉村小學師資為主旨之師範學校,稱鄉村師範學校。

 

師範學校修業三年,幼稚師範科修業二或三年,特別師範科修業一年。

 

各地方為了急需造就義務教育師資,得設簡易師範學校,或於師範學校及公立初級中學內附設簡易師範科。

 

師範學校入學年齡為十五至二十二足歲;

 

學生依課程進度及各科年限編為年級,每級以二十五至五十人為度。

 

師範學校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除體育及軍事訓練採用分組教學外,均不得合班教學。

 

師範學校訓育,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的規定,以最適宜之科學教育及最嚴格之身心訓練,養成一般國民道德上、學術上最健全之師資。

 

簡易師範學校入學資格,入學為小學畢業生,修業四年,入學為初中畢業生,修業一年。

 

簡師以縣市設立為原則,俟小學師資足敷分配時,即停辦。

 

其餘關於師範學校的設置及管理,經費,設備,成績及考查,學年、學期及休假日,入學、轉學、復學、退學及畢業,待遇及獎學金額,教職員及學校行政,附屬小學及幼稚園等,均有明確規定。

 

民國二十四年,曾經加以修訂公布,稱為〔修正師範學校規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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