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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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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4:11: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師資培育制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師資培育制度是近代逐步發展形成的;

 

在近代歐美師範校院興起之前,教學工作僅為藝徒式的訓練學習。

 

至近代民族主義興起,教育國家化運動蓬勃發展,有些國家開始設置師範教育學程以培育師資,如德國於一六九六年在哈萊(Halle)設立師範學校,為師資培育教師專業教育的開端。

 

其後,奧國於一七七一年在維也納設立師範學校,法國於一七九五年在巴黎設立師範學校,美國於一八二七年在佛蒙特州設立師範學校,英國在一八四○年於倫敦設立師範學校(TrainingCollege),各國的師資培育逐漸制度化。

 

進入二十世紀,為了因應職業教育的普及與提升,有的國家將師範學校升格為師範專科學校或師範學院,有的則增設師範學院,有的或在大學設置教育院系,以培育師資。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目前,發展的趨勢是師範校院漸改制為多藝學院或大學,或將師範校院合併於大學校院。

 

我國師範教育肇始於清光緒二十三年(1897)南洋公學之師範院。

 

嗣後,因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變遷的需求,師資培育制度逐步由師範科、簡易師範、鄉村師範、師範學校、師範專科學校、師範學院、大學教育院系及師範大學等,演變成為現行的師範校院體制。

 

為了規範師資的培育,我國於民國六十八年(1979)十一月公布〔師範教育法〕;

 

分別規定有關師資培育的機構、小學教師可提高至大學畢業程度、師範生以公費為原則,結業後一律分發實習,於規定服務期限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等事宜。

 

然而,由於政治、社會環境的變遷,及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教育部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起,邀請學者專家負責修訂及審查工作,歷經數年完成〔師範教育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二月修正通過〔師資培育法〕,計二十條。

 

新修正通過的〔師資培育法〕要點有:(1)師資培育多元化;

 

(2)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3)合格教師須通過階段檢定。

 

教師的教學是一項專業活動,從師資養成教育到教學實習,再從實習階段導引至正式擔任教職,是一種不斷的發展與成長的歷程,同時也建構成完整的師資培育制度。

 

師資培育政策的研擬和制度的規劃、改善,應涵蓋教學的特質與教學文化、教師的生涯、職業意識型態的影響、師資培育的歷史傳統與知識基礎、師資培育的潛在課程、教師教學專業知能、專業成長、專業認同、專業自主性、專業精神等,並應有整體的考量與設計。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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