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 Weber,Max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韋伯(1864~1920)是德國著名古典社會學家,與馬克斯(KarlMarx)及涂爾幹(E.Durkheim)並稱為三大古典社會學家。
他同時又是經濟學與歷史學家,對當代人文及社會學術理論發展有很大貢獻與影響。
韋伯曾就讀海德堡(Heidelberg)、柏林(Berlin)及哥廷根(Gottingen)等大學,先修習哲學與法律,繼而轉向經濟學與歷史,最後專攻社會學,學問淵博。
一八九二年在柏林教法律,一八九四年任弗列堡(Freiburg)政治經濟學教授,一八九七年於海德堡擔任經濟學教授。
由於精神疾病中斷研究與教學,一九一八年接受維也納(Vienna)大學聘為社會學講座,次年又任慕尼黑(Munich)大學講座。
一生積極參與社會與政治事務,維護學術自由,其批判、自由及反權威性格。
年壽不長,但著作等身,影響深遠。
在方法論上,他努力克服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對立。
即使兩者研究對象與方法不同,韋伯相信社會科學的科學性亦建立。
他界定社會學為:對社會行動作「解釋性理解」(interpretiveunderstanding),以說明其因果關係的科學。
強調社會學家對社會行動提出因果解釋時,必須探究依附於這些行動的主觀意義;
其研究途徑採「理解」的方法,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有別。
為了「理解」人類的社會行動,韋伯提出「理想類型」(idealtype)的建立。
這是一種觀念的結構,根據事實觀察得來的特點加以強調後形成。
因此,理想類型是純粹理念的,不一定完全符合現實但亦非假想,仍有具體的事實為基礎。
可見理想類型是一種經驗事實的理想化,經組合所形成之統整而獨立的型態,可作為科學觀察及比較分析之用。
韋伯即以此方式提出其「科層體制」(bureaucracy)及權威來源的三種形態,含傳統、人格感召(charismatic)及法理的(legal-rational)三種權威。
此理想類型的建立,對社會科學研究是一大貢獻,後來學者如帕森斯(T.Parsons)及墨頓(R.Merton)等人均受影響,創立不少的理想類型。
此一模式建立(model-building)的途徑,乃成為社會科學理論分析的趨勢。
韋伯在宗教社會學方面的代表作〔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TheProtestantEthicandtheSpiritofCapitalism)於一九○四年及次年全部出版,廣泛比較中國、印度及古猶太等傳統社會中宗教扮演的角色。
他否定馬克斯的唯物史觀,強調宗教對社會與經濟結構的影響,並舉出新教倫理對西方資本主義發展的影響。
韋伯論社會的演進也有獨到的見解,他從上述三種不同來源的權威,分析社會的演進階段,以及社會各種制度之間的關係。
他分析比較三種權威之後,認為法理權威為現代社會所需,並創立其科層體制理論。
在教育上,著作中雖未直接論及,但韋伯從較廣的層面分析教育與社會的關係,重視教育的選擇功能。
根據他分析的三種權威,建立於精神感召權威之上的社會制度,領導者以其特殊才華服眾,教育強調培養個人特殊的品質與才能。
建立於傳統權威之上的社會制度,少數貴族最受重視,教育強調少數英才的培養及傳統的人文教育。
建立於法理權威之上的社會制度,講求合理的科層體制,教育強調專家及專門人才的培養。
他也強調,科層體制建立前,考試制度即已存在,但今昔考試制度之性質於選才重點上有別。
在論著中他暗示教育實施乃適應社會結構的變遷,在普遍的科層體制下,對個人身分的認定不是重視其財產,而是受教的多寡。
韋伯理論也難免受批評,有人認為他未能提供足夠基礎以建立理解意義的社會學,同時在實證研究上偏於對行動的結構因素之說明,缺乏意義的闡釋。
但是,大都同意他對當前學術發展的影響,尤其是以歷史比較(historical-comparative)觀點對機構的分析,以及方法論上的建構;
即使上述的批評,亦顯示他對目前研究者的影響。
總之,韋伯的理論博大精深,貢獻廣及人文及社會科學各層面,值得各學科以整合觀點深入分析及研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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