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公民教育目標】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公民教育大體上包括:(1)以宗教教育為公民道德教育之基礎;
(2)以培養民主社會之人格特質為公民教育之主要目標,透過人文及社會學科、非正式道德教育活動實施之。
宗教教育的實施,依據一九四四年〔巴特勒教育法案〕(ButlerEducationActof1944)的規定,由各地教育行政機關召集國教及其他教派之代表、教師等組成委員會,負責編纂協定協議大綱(agreedsyllabus),並訂定教材內容綱要。
之後,英國政府曾多次組織委員會,修訂教案綱要,以配合社會變遷的需要。
今日英國宗教教育的內容,已日趨世俗化,不再侷限於宗教教義。
其目的在促使學生從日常生活中,了解良好的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係,進而從宗教教義的研習中,探討人生的終極意義與價值。
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其實施係由中小學課程中與公民道德相關的科目及各種活動來配合進行。
依據〔巴特勒教育法案〕中規定:「各地方教育當局有責任促使該地區民眾獲得精神上、道德上、心理上與體格上的健全發展。」
一九四七年英國公民教育協會(TheAssociationforEducationinCitizenship)出版〔學校生活中的民主主義〕(DemocracyinSchoolLife)報告書,強調民主主義教育之基本目的係在人格之發展、性格之陶冶與公民之培養:1.使兒童依照自己的能力,賦予發展自己之完整機會,俾使兒童能在現實環境中順利成長;
2.兒童須在社會上、政治上學習扮演作為社會積極成員之方法;
3.兒童必須準備如何在適合於自己興趣之職業領域內,貢獻自己;
4.兒童有權知道基於自己本身之表現、創造能力、客觀知能,以及藝術觀念等,如何與同儕或周遭之文化有效的緊密合作。
此外,英國學校教育委員會於一九七○年設計〔人文課程計畫〕(HumanitiesCurriculumProject),以統整課程型式出發,打破科目界限,就人文及社會學科選擇有關教材,編成整套以主題為中心的課程設計。
該課程之目的在使學生從現代人文及社會學科的統整研究中,以批判思考的教學方法來實施廣泛性的道德教育。
總之,英國公民教育雖以宗教教育為基礎,並以人文及社會學科教學來培養公民品格。
但是,實際上整個教育活動都是要培養民主社會的健全公民。
因此,學校課程所安排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活動,甚至學校以外的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均含有公民教育的作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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