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全國學校董事會】 NationalSchoolBoardinAmeric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全國學校董事會為美國人對聯邦最高法院的讚譽之詞。
緣美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凡憲法未賦予聯邦政府的權限,概屬於州或地方政府,而教育即屬於未列入聯邦政府權限之一。
故長久以來,美國聯邦政府對教育並無直接干預之權。
但在各國以全力推動教育的潮流下,聯邦政府遂也透過各種間接管道來影響美國全國教育,司法判決即為其中之一。
當各地方乃至各州之教育訴訟陷入爭執時,便由聯邦最高法院作最後的判決。
此種判例頗多,以下列出數則重要教育案件審判為例:1.〔奧勒崗案例〕(OregonCasein1925):一九二五年,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俄勒岡州所通過的一項法令;
該法令規定年滿八歲至十六歲的兒童,不僅要入學,而且要進入公立學校就讀。
聯邦最高法院雖重申各州有權強迫兒童入學,且亦可管理各級學校,但應尊重憲法第十四次修訂條文中對家長所保護的各項權利;
父母可以在其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其子女送入私立學校就讀。
只要私立學校能符合州政府所訂的標準,即可與公立學校並存。
2.〔麥可倫案例〕(McCollumCasein1948):一九四八年,美國最高法院決定,任何在公共經費支持下的公立學校,不得協助宗教團體傳播宗教信仰,亦絕不可在教室中舉行任何宗教之教學活動。
3.〔布朗判例〕(Brownvs.BoardofEducation):美國內戰結束之後,黑人並未立即取得與白人平等的地位;
各州在教育設施上一度採取隔離(Segregation)政策,黑白分校。
一九五二年,各方特別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將所謂「隔離而平等」(Separatebutequal)的普列西對費森(Plessyvs.Ferghson)判案予以推翻;
一九五四年,聯邦最高法院發布重大而無異議的判決,認定黑白分校違背了憲法第十四次修正案的精神。
所持理由為:黑白分校即已形成不平等,即令在物質設備與教師薪俸上力求平等,亦無補於不平等的事實。
由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全國皆有決定性的約束力,所以在幾次重大教育判例成立之後,聯邦最高法院乃博得「真正的美國全國學校董事會」的美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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